9月19日,“順豐保價1.8萬的單子隻賠500”登上微博熱搜。據大眾網、共富視頻等媒體報道,王先生在順豐寄一件價值1.7萬元的手辦,因為價值昂貴就花108元做1.8萬元的保價,在寄的過程中手辦有破損,導致手辦貶值,隨後要求順豐按照保價賠付或者賠付無損全新的手辦,順豐方面稱隻能賠償500元。
9月10日,杭州蕭山的小劉通過順豐同城業務寄送價值8000元左右的20克黃金,並購買價值8000元的保價服務。隨後,小劉被告知該快件丟失,順豐客服表示隻能賠付2000元。而在此前,“順豐寄丟1.1萬元手機僅賠1000”話題,也曾登上熱搜。
三次保價糾紛,不僅涉及快遞行業的不同業務(傳統業務和同城快遞),而且囊括保價服務的兩種類型(全額保價和未足額保價),同時還對應著損失賠償的兩種形式(快件遺失和破損)。由此,也就使得接連發生的三起糾紛頗具典型意義和分析價值。
在“寄丟1.1萬元手機僅賠1000元”事件中,順豐的理由是:消費者沒有購買全額保價。這既是最常見的理由,也是最常見的糾紛爭議點。問題是,全額保價就能得到全額保障嗎?後續發生的兩件事,相繼給出否定答案。消費者購買保價服務,原本是希望掏錢買個放心,沒想到買來的卻是“鬧心”。如此一來,保價服務似乎無法為消費者帶來安全感。
曾幾何時,快遞企業普遍以運費為參照進行破損賠償,最高賠付標準不超過運費的3倍。由此,曾出現大量貴重物品“論斤賠”的事例。在此背景下,一些快遞企業推出保價服務,寄送貴重物品的消費者,往往也樂意為更多安全感埋單。
在“每件必檢”已成為快遞業基本要求的當下,快遞企業對快件內的物品心知肚明,對物品價值也應大致解。從這種角度來看,消費者購買保價服務,其實是以額外付費的方式,告訴快遞企業他們本應有所解的事實。表面上看,這是提供給消費者的“增值服務”,實際上這往往也是快遞企業新的“利益增長點”——當保價被視為“保險”的時候,不保價往往就意味著得不到保障,很少人願意因此鋌而走險。
在用戶下單前,多數快遞公司都會要求簽訂《快遞協議》,其中,對於快遞保價、賠償的規則,不同快遞公司往往有不同的解釋。但所有不同的解釋,最終都指向一個事實——無論遇到什麼情況,照價賠償都是快遞企業賠償的“上限”。民法典確定的一般賠償原則是:“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快遞企業單方面責任事故中,消費者損失的不隻是快遞物品,同時還包括時間精力等各方面損失,照價賠償本應是最低要求,但在現實中卻成“最高標準”,這公平嗎?
安全運送貨物是快遞企業的基本職責,保價充其量隻是提供一種賠償參考,但這絕不是賠償的唯一依據。隻要能夠證明貨物價值和實際損失,即使沒有保價,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照價賠償。隻有建立在責任明確的基礎上,保價才能被還原為一種服務,而不是變相“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