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劇聽戲、看演唱會……近年來,受疫情影響,以視頻網站、短視頻平臺和社交媒體為主要播出渠道的網絡音樂節目漸成潮流,線上觀看文藝演出的形式越來越受歡迎,許多明星的線上演唱會,在線觀看人次高達幾千萬,甚至破億。
以直播或者錄播形式通過互聯網開演唱會、表演各種劇目的形式,不但創新演出劇(節)目形式,豐富互聯網文化業態,也較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但與此同時應當看到,新業態與傳統營業性演出存在明顯區別,無法完全按照線下營業性演出進行管理。同時,新業態也存在安全隱患,亟須明確相關管理要求。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近日印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網絡演出劇(節)目管理要求。文旅部相關負責人對《通知》進行權威解讀。
加強對評論彈幕實時監控
目前,網絡演出劇(節)目主要包括通過互聯網直播境外舉辦的演出劇(節)目、通過互聯網提供錄制的演出劇(節)目音視頻、專門為互聯網傳播制作的演出劇(節)目或者虛擬演出劇(節)目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形式傳播的演出劇(節)目等形態。
對於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通知》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規定,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並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
《通知》要求,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延時時長由企業根據內容安全實際需要自行設定。同時,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有問題應當第一時間阻斷並處置。
在內容上,《通知》規定,網絡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包括: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傢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傢秘密、危害國傢安全或者損害國傢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符合條件的無需重復報審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為幫助演出行業在新冠疫情的沖擊下復蘇,文旅部出臺《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以下簡稱62號文),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的演出活動,可由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在線傳播服務。
“62號文的出臺,為營業性演出通過互聯網傳播提供合規的路徑和指引,明確營業性演出網絡傳播無需重復報審,降低企業負擔,推動演出行業復蘇。但在近兩年的實踐中發現,由於線下營業性演出有場地、消防等審批前置要求,不是所有通過網絡傳播的演出都符合營業性演出審批要求。”該負責人說。
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此次文旅部印發《通知》,明確無法按照62號文的要求取得線下營業性演出審批的網絡演出活動,按照《暫行規定》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管理。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對於可取得線下營業性演出審批的網絡演出活動,依然按照62號文進行管理,無需作為網絡演出劇(節)目重復報審報備。
直播平臺需取得許可證
按照《通知》,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的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暫行規定》,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傳播、誰負責’的原則,直接向公眾提供演出內容直播、音視頻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屬於《通知》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該負責人舉例說,比如,單位或個人在直播平臺開通賬號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則該直播平臺需要取得經營范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開通賬號的單位或個人無需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談及網絡演出劇(節)目該如何進行報審報備,該負責人表示,根據《暫行規定》,文旅部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對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備案。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中有境外演員,舉辦地、錄制地在境外,或者虛擬演員、虛擬演出劇(節)目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境外人員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港澳臺演員參照境外演員管理。含有港澳臺資本的機構參照外資機構管理。
此外,《通知》規定,網絡演出劇(節)目具體報審報備工作由內容提供平臺進行。同一內容由多傢平臺提供的情況,可選擇由一傢平臺牽頭同時為多傢平臺報審報備,也可選擇由各傢平臺分別報審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