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行為規范》正式出臺 這31種行為不得出現


今日,國傢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范》明確,網絡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此外,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1.發佈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傢法律法規的內容;

2.發佈顛覆國傢政權,危害國傢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傢安全,泄露國傢秘密,損害國傢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3.發佈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4.發佈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5.違反國傢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6.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7.惡搞、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跡和精神;

8.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傢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9.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10.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11.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支、管制刀具;

1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13.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裡,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並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臺詞、音樂及音效等;

14.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5.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16.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輿論“熱點”;

17.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18.服飾妝容、語言行為、直播間佈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19.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21.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

22.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傢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23.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范的內容;

24.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25.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註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26.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27.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28.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29.在涉及國傢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產,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31.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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