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行為規范》印發 首次系統性全面規范網絡主播行為


國傢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近日聯合發佈《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近年來,網絡直播節目大量湧現,網絡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此過程中,網絡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絡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

傳播低俗庸俗內容、散佈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須對網絡主播行為予以規范、加強監管。

“為加強規范管理,國傢廣播電視總局在廣泛開展專題調研的基礎上,會同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起草形成瞭《行為規范》。”國傢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表示,《行為規范》出臺的目的是引導網絡主播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於提高網絡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范行業秩序,通過規范管理進一步推動網絡表演、網絡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對網絡主播提出瞭多項具體要求

據介紹,《行為規范》規定瞭網絡主播應當堅持的正向行為規范和要求。具體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范,維護國傢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遵守網絡實名制註冊賬號有關規定,實名註冊並規范使用賬號名稱;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規范使用國傢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劃定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底線紅線

針對目前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范》還列出瞭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瞭底線和紅線。

“這些要求都是網絡主播從業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有利於網絡主播樹立自身良好形象,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該負責人說。

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保護問題,《行為規范》第十四條進行瞭多處強化,積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更加健康的網絡環境。一是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三是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為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部署安排,整治“飯圈”亂象,《行為規范》第六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行為規范》第七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此外,《行為規范》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網絡主播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明確規范網絡主播直播帶貨行為

當前,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時有發生。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數據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規范》第十四條進行瞭明確。

一是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竄改交易、關註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二是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值得關註的是,對於此前社會關註的個別網絡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規范》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規定對網絡主播違規行為的處罰

《行為規范》明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

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佈,引導各平臺聯合抵制、嚴肅懲戒。同時,對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鼓勵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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