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內首部智能網聯汽車立法發佈


7月5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公告》指出,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準入登記、上路行駛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是國內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

《條例》賦予深圳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等新興領域的先行先試權。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數據、5G等領域有著較為雄厚的技術基礎,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擁有一批優秀企業,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具有較強的產業基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在智能網聯汽車這一新興領域率先探索立法,將有力推動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從而有效帶動電子信息、人工智能、工業制造等相關產業進一步轉型升級。

制定《條例》是保障和推動科技創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需要。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在飛速發展,但是擁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不同於人工操控的傳統汽車,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全球已有17個國傢制定出臺專門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掃清法律障礙。當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車輛保險制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認定規則不明、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缺乏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國傢發改委等十一部委發佈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發改產業〔2020〕202號)也明確要求構建系統完善的智能汽車法規標準體系。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立法先行先試,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將有效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制定《條例》是促進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據公安部統計,94%的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註意力分散、未按交規行駛、錯誤判斷路況、酒駕等人為因素導致的,交通擁堵也與人為因素密切相關。相較於傳統汽車,智能網聯汽車能夠最大限度排除人為因素對正常交通秩序的幹擾和破壞,從而大幅度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保護交通參與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顯著節約人力資源,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避免擁堵,降低污染;能夠更加便利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群體的出行,在塑造產業生態、推動國傢創新、提高交通安全、實現節能減排等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從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到準入登記、使用管理、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進行全鏈條立法,將有力推動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邁上新臺階。

《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

(一)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智能網聯汽車技術依賴於感知的輸入、計算模型以及道路場景數據,需要通過大量的道路測試來不斷訓練自動駕駛的場景遍歷性。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可以驗證車輛在限定區域范圍內的實際運行能力和人機交互能力,還可以提升公眾對於自動駕駛技術的認知度和信賴感,為即將到來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規模化應用奠定基礎,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迭代升級過程中不可逾越的步驟。2021年7月,國傢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在2018年《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基礎上,聯合發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作出詳盡細致的規定,並於當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2018年《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公開發佈後,深圳即時出臺具體實施細則,目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開放區域、開放裡程及牌照發放數量都位居全國前列。結合國傢最新政策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條例》在盡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提供便利,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一是規定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根據本條例和國傢有關規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二是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且將審批權限下放給全域開放的區相關主管部門。三是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二)準入和登記

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準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車產品目錄則無法銷售、無法註冊登記、無法正式上路行駛。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於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要像傳統機動車產品一樣上市銷售,制定相應的產品標準是無法回避的重要前提。2017年,國傢工信部、國傢標準委聯合發佈《國傢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提出要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產品的約269個標準。2021年3月16日,國傢工信部發佈《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標準工作要點》,提出要加強電動汽車、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等重點領域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2021年4月7日,國傢工信部發佈《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鑒於目前大量涉及整車智能自動駕駛方面的標準尚處於預研階段,為完成國傢賦予的在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方面先行先試的戰略任務,《條例》規定,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成熟程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根據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並通過相關標準信息平臺向社會公佈。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未列入國傢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禁止在深圳市銷售、登記。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對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設置適用范圍、應用場景等限制。

(三)使用管理

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的目的是為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既要保障行車安全又要避免對當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從而消除社會各界的擔憂,進而使廣大群眾接受和使用智能網聯汽車。為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和知情權,《條例》借鑒美、德、日等國傢的做法。一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於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二是明確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三是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的售後服務責任,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售後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

(四)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是指通過車與路、車與車的無線信息交互共享,實現車輛與路側基礎設施之間、車輛與車輛之間協同控制的相關基礎設施。智能網聯汽車與人工操控的傳統汽車相比,最大的區別就是其自動駕駛系統是通過對道路設施、其他車輛、天氣狀況等數據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預判,自動實現對車輛的智能化操控。所以,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有賴於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同步建設和發展。結合國傢發改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推動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智能網聯汽車通行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智能網聯汽車通用的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因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需要,可以向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根據國傢提出的建設智能汽車大數據雲控基礎平臺的遠景目標,《條例》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車路雲一體化監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當具備將車載設備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和按照監管要求上傳運行安全相關數據的能力。

(五)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

智能網聯汽車作為移動的計算設備,不但能采集到各類交通參與人的個人信息、位置信息、路上行為等大量數據,還能采集到途徑地的地理信息等數據。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傢和地區鑒於數據對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的重要作用,均高度重視車聯網環境下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並予以專門規范。我國也高度重視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中涉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問題,國傢發改委等十一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要“構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加強數據安全監督管理”。根據國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鑒發達國傢和地區在車聯網環境下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的經驗,《條例》專門設置“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一章,對智能網聯汽車涉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一是規定市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智能網聯汽車的網絡安全風險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規定市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相關政府部門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三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檢測認證,依法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四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傢相關規定,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並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未經批準,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數據信息。五是規定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和涉及國傢安全的信息。

(六)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事關各方利益,是社會廣泛關註的熱點問題。智能網聯汽車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在有駕駛人的情況下,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在無駕駛人的情況下,有必要結合智能網聯汽車的特點進一步明確相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條例》參照現行法律法規的的規定,借鑒其他國傢的經驗,按照責任主體及其行為模式,將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分別規定,對於上位法無法直接適用的情形,根據權利義務相適應的原則,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一定程度的創新。主要規定:一是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二是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七)法律責任

《條例》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專門設立“法律責任”一章,對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一是對未經許可擅自在本市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行為,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對違法主體處以罰款。二是針對擅自銷售未經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行為,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非法產品,並對銷售者處以罰款。三是對於在申請準入時弄虛作假的,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同一主體的準入申請,而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產品準入的,則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警告和罰款,相應不再受理同一主體準入申請的年限也長達三年,體現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四是對於生產者、銷售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未建立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機制的,規定首先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則處以罰款。五是對於未經許可非法營運、未依法保護網絡和數據信息安全的,規定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編譯/汽車之傢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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