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明確:L3L4自動駕駛出事找司機 L5誰開發誰負責


自動駕駛出事,到底由誰負責?智能車上路有啥門檻和限制?非法開展自動駕駛運營和路測,有何懲罰?深圳最近出臺的這部法律——《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不僅明確不同級別自動駕駛事故的責任主體,還對車企、軟硬件供應商提出更高要求。

這是中國范圍內第一次對不同等級自動駕駛權責的立法明確,也是全世界范圍內第一次專門立法的明確。

明確自動駕駛事故責任主體

《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是國內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全文共九章六十四條,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規最引人註目的點在於——明確自動駕駛事故的責任主體,也就是出事找誰負責。

一開始先厘清智能網聯汽車的定義和分類:


清晰直接且一目然,沒有出現諸如L3、L4、L5這樣的字眼。

與此同時,對不同級別自動駕駛提出相應要求:

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

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隻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總結概括就是L3、L4級自動駕駛,主駕必須有人;L5級可以沒有方向盤、主駕可以沒有人,但必須在指定路段行駛。

在這個基礎上,法規直接告訴你——出事找誰負責:

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按照前文的規定,這裡的“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指的是“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

意思就是該法規直接明確——L3、L4級自動駕駛出事,由司機負責;L5級自動駕駛出事,誰開發誰負責。


這樣一來,諸如奔馳這樣的車企,再也不用拍著胸脯跟消費者打包票“L3級出事故我負責”。

但車企就可以因此置之不顧、全身而退嗎?法規的答案是:不可能。

車企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從交通事故前中後三方面來看:

交通事故前: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在車輛使用說明書中詳細介紹一般故障的處置方法。

交通事故中: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售後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沒能做到這一點,他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即未建立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機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交通事故後: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產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如實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確認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產品,並實施召回。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經營者獲知其經營的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產品,並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如果這起交通事故與車輛本身的缺陷有關,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找汽車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總結起來就是,L3-L5級自動駕駛汽車,事故前需要生產者提供說明書教大傢如何處理一般故障;

事故發生時需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技術支持或救援服務;事故發生後需要生產者、經營者采取相應手段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必要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還要提供賠償。

《管理條例》還有哪些亮點?

與今年3月發佈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這部法規有何調整和改進?


主要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看:

首先是兩個維度的“必須”,法規更新如下:

高度自動駕駛(即L4級自動駕駛)由可以不配備駕駛人,調整成需要配備駕駛人。

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必須申報,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用於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對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主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個是駕駛規定上的更新。

對於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即L5級自動駕駛)來說,沒有發生變化,依舊是:

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汽車應當具備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的功能。

關鍵在於,對於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即L3、L4級自動駕駛)來說,除需要在“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立即接管車輛”外,駕駛員新增的職責是:

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相比征求意見稿,新出臺的法規不僅要求司機在緊急情況下及時接管車輛,還要求司機開車應該全程保持專註,不能掉以輕心。


第三個是從汽車軟硬件上給出新規定,征求意見稿裡完全沒有涉及。

諸如自動駕駛車輛應該增加圖像/語音標識,主要為安全起見: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

用於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諸如對智能車信息記錄的時間也提出要求,強調必須記錄和存儲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而且數據存儲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好,以上就是這部法規值得註意的地方,如果你想解更多,這裡附上全文鏈接:http://www.szrd.gov.cn/rdlv/chwgg/content/post_826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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