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開車的?”“不是不是,我沒開車,是車子自己開的,當時坐副駕上。”杭州、特斯拉、自動駕駛“酒駕”事故。一切起於車主“遵守”交規,酒後堅決不自己駕車。一切問題又難倒交規:到底誰的責任?算酒駕嗎?發生什麼?
7月29日晚,杭州西溪濕地景區福堤上,突然傳來一聲巨響。
附近消防站工作人員急忙來查看。
一輛白色特斯拉Model X,沖出路面,騎上路邊的休息椅,還撞倒路燈。
按照消防隊對媒體的描述,一個30歲出頭的男子站在車旁,自稱是車主,身上有酒氣,但顯然是被驚嚇到。
稍後,交警趕到現場,發生開頭那幕對話。
按照車主的描述,當天晚上他在西溪濕地公園內的酒店飯局飲酒,之後叫代駕。
代駕聯系他說公園門口不讓進,所以需要他自己把車開到門口。
但是他想到酒後駕車不合適,而車子恰好又有自動駕駛功能,於是自己就坐在副駕,讓車子在Autopilot的控制下開到公園門口。
結果“在車子自動駕駛的情況下”,撞。
車輛沒有起火風險,已經被拖走,而司機本人也被交警隊帶走調查。
事件曝光後,首先發聲的是特斯拉官方:
事故中車主說法不實。特斯拉的“自動輔助駕駛”,必須要駕駛員坐在駕駛位上才能開啟使用這項功能,坐在副駕駛位上無法開啟。
交警方面也給出這樣的回應:
坐在副駕駛室位隻是駕駛員自己的說法,目前正在調取監控,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一些特斯拉車主,以及網友也認為車主描述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很有可能是他酒駕後出於恐懼心理“甩鍋”給特斯拉:
但是,特斯拉的DMS(駕駛員監控)形同虛設,國內外有無數作弊騙過系統,讓車子在主駕無人的情況下上路行駛的例子:
要做的僅僅是在座椅上放個重物騙過重力感應,此外在方向盤上綁一個“神器”,騙過方向盤握力感應。
甚至一個橙子,都可以:
所以,車主所說的情況,當然是很有可能的。
不過這樣的行為,也指向一個法律法規上的死角和難題。
算不算“酒駕”?
如果這名車主真的是自己駕駛車輛造成事故,那按酒駕處理就完。
這裡補充一下,杭州西溪濕地公園,其實是和整個城市連通的半開放道路,這也是為什麼車能開進去的原因。
但這件事難就難在,如果是車子自動駕駛造成的事故,這名車主到底要不要按“酒駕”處理?
我國對於“酒駕”的定義是這樣的: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屬於飲酒駕駛機動車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無論是吊銷駕照、拘役、罰款等等,判罰的依據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駕駛機動車輛。
司機根本就沒開車,不能算駕駛吧?
如果事實情況真如這名車主所說,自己在事故發生全過程中始終沒駕駛車輛,那麼交管部門的確沒法以“酒駕”為由對他進行處罰。
同樣,無論是危險駕駛罪,還是交通肇事罪,前提都是駕駛車輛。
那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本不適用於交通領域。
如果交管執意以“酒駕”處罰,那事後車主以“並非本人駕駛”提出異議甚至起訴,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是有充分理由的。
而這名車主的“醉酒乘車”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是直接誘因,影響有多大,目前可能誰也界定不清楚。
去年年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中,一百五十一條提及關於自動駕駛車輛事故相關:
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且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通行時,應當實時記錄行駛數據
駕駛人應當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確定駕駛人、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處於駕駛位、出事故要依法確定責任。
但依哪個法?自動駕駛系統和人的權責劃分,標準界限在哪?
都沒說,隻能靠交管部門臨場量裁。
所以,交管部門面對這樣“主駕無人”的事故,真的就陷入無法可依的局面。
這樣的困局,也反映除目前道交法面對日新月異的智能汽車革新,完全處於落後遲滯的現狀。
根本原因,其實是自動駕駛行業本身,對ADAS系統能力L0-L5的劃分,隻停留在感性描述的模糊層面。
行業技術標準都沒有嚴謹清晰的表述,立法者又依靠什麼去制定法律法規呢?
真的出現“主駕無人”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該由誰賠償呢?
特斯拉或車主,你覺得誰負責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