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汽車中控屏幕出現彈窗廣告的消息沖上“熱搜”。中控屏幕作為重要的人機交互界面,不僅顯示著諸多車輛信息,還是一些重要功能的操作平臺。在行車過程中出現廣告彈窗,可能會分散駕駛人註意力,增加駕車安全風險。
廣告彈窗惹爭議
近日,汽車中控屏使用導航功能時出現彈窗廣告的消息引發熱烈討論,據曝光的照片顯示,彈窗內容是該汽車品牌的官方促銷信息,非第三方軟件推送。記者多番向該汽車品牌方確認,“此前廣告推送的確是廠傢行為,現在已經停止推送,後期不會再有類似推送行為。”客服人員表示。
多位車主向證券時報記者指出,行車中出現遮蓋中控屏大面積的彈窗,非常影響讀取中控屏信息,關閉彈窗又會造成駕駛分神,影響駕車安全。事實上,汽車中控屏出現彈窗廣告已非首次,某造車新勢力就曾因推送彈窗廣告受到大量質疑。最終該車企撤回相關推送,並承諾不會在車機系統上再次推送廣告。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因汽車中控屏彈窗引發交通事故,應追究彈窗信息、廣告發佈方責任。但這並非易事。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研究中心研究員郭旨龍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建議,要明確車企、操作系統和軟件開發者對廣告投放方式的審核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不合格廣告引發的行政監管責任、不適格廣告導致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若彈窗信息發佈方未提前告知彈窗廣告的存在,或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等方式投放足以使車機系統及其中軟件無法正常運行的廣告,其便存在過錯,或需承擔一定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9月30日,由國傢網信辦、工信部和國傢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規定》提出,要以服務協議等明確告知用戶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具體形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用戶體驗;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並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郭旨龍指出,上述條款有助於增強駕駛員對彈窗的解和預期,利於其快速便捷地關閉彈窗廣告以繼續使用車機功能,減少彈窗廣告對駕駛員註意力的占用。“但是對於如何衡量不同場景下彈窗廣告的‘科學性’,《規定》沒有進一步作出要求。”郭旨龍指出。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助理、博導、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向記者表示,在現有的政策法規體系下,需要進一步推動企業在落實相關規定的過程當中,提高對於安全設計要求的重視程度。特別是在業務和安全產生沖突時,應嚴格遵循安全優先原則。盤和林認為,用戶應該對彈窗廣告具有知情權、同意權,且彈窗廣告不能妨害車輛駕駛安全。車載系統對安全性有較高的要求,車載應用、網頁鏈接、彈窗廣告等方面還需相關部門出臺專項規章制度來規范。隨著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未來類似的問題將越來越多,此時,法規紅線是降低安全風險的核心關鍵所在。
個人隱私無處可藏?
對於汽車屏幕的彈窗廣告,有車主向記者表達更深的擔憂,“隨著汽車智能化不斷增強,為提高廣告投放精準度,企業是否會通過車內傳感器收集車內人員的圖像、語音信息,記錄車輛定位、行駛軌跡等內容,造成個人隱私泄露等諸多侵權問題?”受訪車主表示。
有此番擔憂的車主並非少數,J.D。 Power(君迪)與《環球時報》聯合發佈的“2022中國消費者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意識與顧慮調查”顯示,我國消費者對現階段智能網聯汽車廠商能否妥善保護個人敏感信息整體信心不足。其中,高度介意個人敏感信息被智能網聯汽車收集、使用和共享的受訪者比例高達77.4%。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表示,2020年,我國智能網聯汽車滲透率保持在15%左右,預測2025年市場滲透率超過75%以上。這意味著,未來幾年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將進入高速普及期,給相關數據安全保障提出更大挑戰。國傢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副主任辛克鐸也指出,智能網聯汽車中的傳感器、攝像頭等會采集大量信息,網絡與數據安全已經成為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關鍵基礎問題。
國際註冊信息系統安全認證專傢、律師白宇思向記者表示,我國首部針對汽車數據安全制定的法規,《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試行)》(下稱《若幹規定》)的實施,能有效降低汽車數據處理者以“默認收集”的方式私下獲取用戶信息。同時,在處理數據時征得用戶同意,也增強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但當前汽車數據安全相關政策法規體系建設仍有完善空間,該領域司法實踐同樣存在一定挑戰。“相關部門應持續構建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政策體系,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強化該領域的統籌管理和規范引領。此外,行業協會、標準委員會等機構也需要建立相關標準體系,助力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治理。”白宇思認為。
吳沈括也指出,在政策法規的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獲取產業反饋,有效捕捉和發現潛在風險,並且做出相應的政策法規調整。
數據合規使用仍待細化
不可否認,數據擁有極大的價值,但在公共利益與汽車數據處理者利益之間的調和是一個重大難題。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規業務部管理合夥人寧宣鳳向記者表示,數據要素按照持有主體的不同,劃分個人信息、企業數據以及公共數據三類,在不同類型范圍內,再進行一般、重要、核心三等數據級別的劃分。具體而言,在個人信息權益范圍內,充分保障個人的權利,在商業數據權益范圍內,保障數據衍生權益;在公共數據權益范圍內,打造數據公共數據資源池,優化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不斷探索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經濟模式。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局副局長捷菲指出,數據分類分級是數據安全治理工作的基礎,明確數據應用主體,確定不同類別的數據產權歸屬和使用權限,制定相關分級指標,明確不同等級數據的流通范圍、使用規則和治理強度,平衡數據應用於安全保障需求,在可控成本范圍內探索數據安全治理主體責任邊界,保障安全紅線,合理制定安全管控范圍和方法。
郭旨龍則建議,在數據合規使用方面,除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定期發佈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還應規定個人信息侵權的舉證責任倒置,即個人信息權益因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受到侵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