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則車主在駕車途中使用導航時中控屏突然出現彈窗廣告的新聞引發網民關註。在輿論的高度關註下,一傢廠商客服回應,確實是廠傢推送的彈窗廣告,發送頻次無法掌握;另外一傢廠商則表示將不再推送彈窗廣告信息。汽車中控彈窗廣告的正當性和對駕駛安全的威脅性引發網民的擔憂與調侃:“是否會出現緊急剎車前必須觀看15秒廣告,且不得跳過的情況?”
今年9月,國傢網信辦、工信部、國傢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已於9月30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必須以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告知用戶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具體形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用戶體驗,科學規劃推送頻次;不得對普通用戶和會員用戶進行不合理地差別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彈窗信息應當顯著標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顯然,汽車中控彈窗廣告也需要嚴格遵守《規定》的要求,保障用戶享有的權益,維護各方的人身財產安全。
首先,保護用戶的安全權和公平交易權,充分考慮用戶體驗,科學規劃推送頻次。隨著設計理念的更新,汽車中控平臺邁入“大屏”時代,承載著控制汽車設置、查看地圖導航等操作。與電腦、電視彈窗廣告不同,在汽車行駛過程中彈出的廣告不僅會影響上述功能的實現,而且會分散駕駛員的註意力,甚至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危及車內以及車外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用戶購買汽車時所應享有的安全駕駛期望就會落空。因此,汽車中控彈窗廣告理應越少越好。雖然《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在汽車中控屏幕進行廣告推送,但從維護駕駛安全的角度出發,應當嚴格控制推送頻次,並且禁止在車輛高速運行和導航過程中進行推送。
其次,落實用戶的拒絕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或影響用戶關閉彈窗,以便用戶能夠快捷地拒絕廣告彈窗推送。常見的幹擾用戶關閉彈窗的形式有關閉鍵過於隱蔽、以觀看時長替代關閉鍵和“套娃式”彈窗影響關閉等。而在駕駛過程中,用戶需要持續集中註意力來確保駕駛安全,不能過多地分心在關閉彈窗廣告上,因此拒絕權的落實至關重要。與此同時,我國汽車采用左舵設計,而大多彈窗廣告的關閉鍵設計在窗口右上角,即使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未有意幹擾用戶關閉彈窗,用戶關閉彈窗的動作仍會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對此,應該考慮由汽車廠商設計行車自動關閉彈窗廣告的程序,或者賦予用戶在設置中預先一鍵屏蔽廣告的功能,以更好地落實行車安全和用戶的拒絕權。
最後,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彈窗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以便用戶知曉廣告來源。彈窗廣告屬於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從事商業活動的一種形式,知情同意規則是互聯網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而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因此,用戶有權知曉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的真實身份,以便行使自己個人信息的各項權利。汽車廠商對汽車系統具有控制力,理當確保用戶的知情權,不能主張不知彈窗廣告來自何方,更不能推送未知來源的彈窗廣告。即使是依托於大數據算法推薦技術的彈窗廣告,也必須遵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用戶的知情權。
總之,汽車中控彈窗廣告的合理性值得討論。汽車廠商的主要盈利途徑不在於此,一些優惠活動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短信等其他形式對用戶進行有效傳達。如果需要兼顧汽車系統內第三方的廣告盈利需求,那麼應當以汽車廠商為主導,遵守《規定》的要求,嚴格控制彈窗廣告的推送頻次和推送時間。例如,在汽車開機啟動或停止狀態時,可以出現彈窗廣告。而當汽車使用導航軟件在公路上行駛時,彈窗廣告應當自動關閉。否則,因為彈窗廣告造成的交通事故,應當由汽車廠商和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者羅力鋮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