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冷菜廚師劉某跳槽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劉某在離職後加入另一傢公司擔任冷菜廚師,原單位因此起訴他違反競業協議,並索賠超過十萬元。法院最終駁回原單位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劉某作為普通廚師,雖然與原單位簽訂包含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的協議,但其工作內容並不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原單位將其歸類為負有保密義務人員並限制其擇業權利的協議是無效的。法官指出,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擇業自由和用人單位競爭利益沖突的一種協調機制,應當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
此案反映出一些企業存在濫用競業限制條款的現象,競業限制的人員應當限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真正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專傢認為,競業限制協議在實務中存在泛化適用的問題,勞動者權益面臨被過度傾軋的風險。專傢建議,應建立更嚴格的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審查規則,確保協議內容的實質合理性,並在法律規范上完善解除機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和擇業權。同時,應重新審視和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對企業所制定的競業協議合理性進行審查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