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下文簡稱TCL)詆毀海信激光電視一案迎來最高人民法院終槌裁定。7月11日,記者獲得的一份《(2021)最高法民申6512號民事裁定書》顯示,最高院依法駁回TCL公司的再審申請,裁定TCL在官方微博和抖音賬號發佈視頻的行為構成對海信視像公司的商業詆毀,認定二審法院要求TCL公開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和酌定TCL賠償海信200萬元的判決並無不當。
尤其值得註意的是,最高院在裁定書中明確指出:TCL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同業競爭者,應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
業內人士指出,最高院的這個最新判例,在當前一些企業特別是手機廠商因競爭激烈互懟碰瓷成習慣的當下,極具參考價值。
事件源於2019年12月,TCL在其運營的“TCL電視”官方微博、官方抖音發佈含有針對激光電視產品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被訴侵權視頻。2020年11月27日,青島市中院一審判決TCL構成商業詆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判決後,海信視像、TCL公司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至山東省高院,並補充提交相關證據。山東省高院2021年8月2日二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TCL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毀,並無不當。TCL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直接競爭對手,在被訴侵權視頻中假借消費者名義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商業詆毀,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並放任侵權視頻被任意下載傳播,一審法院確定TCL賠償海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明顯過低,依法調整為200萬元,並判決TCL在其官方微博置頂位置連續15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根據本案最新最高院民事裁定書顯示:TCL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被訴侵權視頻采用藝術化的呈現表達方式,不存在虛假或誤導性信息,被訴侵權視頻屬於正常的產品推介行為,不存在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故意。海信視像向最高院提交的意見則認為,TCL被訴侵權視頻存在虛假和誤導性信息,屬於詆毀,屬於違反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而非正常的產品推介行為。
最終,最高院認定:TCL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同業競爭者,對他人商品進行對比評論或者批評時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客觀、真實、中立地進行評價,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作為同業競爭者,對真實的信息描述也應客觀、全面。被訴行為的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消費者的決定,並對海信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損害海信公司的利益。故二審法院認定TCL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毀,並無不當。
最高院同時認定,由於TCL的被訴行為已經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對海信公司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產生負面影響,二審法院對此判決公開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無不當,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海信激光電視的知名度、TCL發佈侵權視頻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力、侵權後果的不斷擴大,酌定賠償額為200萬元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