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專網領域素有“小華為”之稱的國內對講機龍頭企業海能達遭美國法院全球禁售一事引發諸多關註。之後,海能達發佈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顯示,雙方案件又迎來新進展,上訴法院作出判令,決定暫停執行一審法院對海能達頒佈的產品禁售令及罰款。那麼問題來,海能達何以被禁售?又為何如此之快被臨時解禁?追根溯源,背後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近日,在專網領域素有“小華為”之稱的國內對講機龍頭企業海能達遭美國法院全球禁售一事引發諸多關註。之後,海能達發佈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顯示,雙方案件又迎來新進展,上訴法院作出判令,決定暫停執行一審法院對海能達頒佈的產品禁售令及罰款。
那麼問題來,海能達何以被禁售?又為何如此之快被臨時解禁?追根溯源,背後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知其然需知所以然:海能達何以從被禁售到暫停執行?
海能達於2022年6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確認海能達H系列DMR產品不侵犯摩托羅拉解決方案商業秘密的宣告性判決和版權,因此不需要支付版稅。深圳法院於2023年2月同意審理該訴訟,並要求摩托羅拉在2024年4月1日之前提供反駁證據。
摩托羅拉隨後向美國法院提出禁令動議,要求海能達撤回在深圳案中的申訴。美國法院於2024年3月25日批準該動議,美國地方法院法官瑪莎•帕科爾德 (Martha Pacold)指示海能達通信公司“不要在中國法院進一步追究或執行”該案。
4月2日,帕科爾德發現海能達違反這些命令,並實施制裁,阻止該公司雙向無線電產品的全球銷售(海能達於4月7日宣佈暫停銷售)。帕科爾德還命令海能達每天支付100萬美元的罰款,直到其完全遵守禁訴禁令。
海能達很快表示將放棄向中國法院提起的訴訟,深圳的三名法官組成的陪審團於4月7日口頭同意撤回H系列訴訟。盡管帕科德在沒有深圳法院書面聲明的情況下連續幾天拒絕撤銷禁令,但第七巡回上訴法院對海能達停止全球禁令和進一步累積每日罰款的請求感到滿意。上訴法院的命令稱:“深圳法院4月7日的行動似乎已經結束與海能達H系列產品相關的訴訟,這是地方法院通過藐視法庭制裁和禁訴令尋求的結果,即使深圳法院下令重新審理此案,禁訴令仍然有效,以防止海能達利用此類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地區法院和本法院可能會做出更加嚴厲的反應。”
那麼問題來,海能達在中國起訴摩托羅拉,為何輪到美國法院來裁定呢?
這裡我們就不得不先簡單介紹下什麼是禁訴令。
所謂禁訴令,是法院對擁有管轄權的當事人簽發的,由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阻止其在外國法院就相同或類似糾紛提起訴訟或繼續進行訴訟的限制性命令。隨之而來的邏輯是,海能達在美國遭遇過什麼相同或者類似的訴訟嗎?
事實至上:海能達盜用摩托羅拉商業秘密冤否?
其實上述一切的疑問和焦點還要回到2017年3月14日,摩托羅拉在伊利諾伊州就海能達盜用商業秘密提起的訴訟。
回望當時,在數碼雙向音頻市場中,摩托羅拉和海能達是主要競爭對手。摩托羅拉在2006年推出MotoTRBO專業對講機,並在2007年開始銷售,海能達則在2010年初推出與其競爭的DMR專業對講機。
而摩托羅拉的起訴書則是圍繞三名前雇員Gee Siong Kok (“G.S. Kok”), Yih Tzye Kok (“Y.T. Kok”), 和Samuel Chia (“Chia”) 的活動展開。此三人先後加入海能達,並參與海能達與摩托羅拉競爭上述DMR產品的相關工作。
從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超過900份的案卷文件、名目眾多的強制動議、數次的案件日程延期,以及證據開示中交換的大量文件來看,本案的訴訟過程異常激烈。經過兩年半的時間,本案終於在2019年11月6日進入到陪審團審判階段。摩托羅拉的訴訟策略是向陪審團講述其競爭對手是如何通過竊取摩托羅拉的高價值保密信息以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為公平、公正起見,我們引用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與深圳華夏泰和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發佈的《美國商業秘密訴訟報告》中,對於此案件應訴抗辯過程的部分細節:
庭審時,對摩托羅拉的主張有利的證據有:(1)摩托羅拉出示證據,證明海能達使用從摩托羅拉數據庫中竊取的1萬多份技術機密文件和數百萬行源代碼;(2)海能達在案件證據收集過程中提供的文件囊括其員工的內部溝通,包括涉及摩托羅拉前員工的溝通——“using a lotofMoto[rola’s] code”(表達對“使用大量摩托羅拉的源代碼”的擔憂 );“ re-write softwares [sic] to look differentfromMotorola.”(表達“重寫軟件以使之區別於摩托羅拉”的需要);之後 Sam Chia 在 2008年8月1日表示“[O]ption 2 is the best...[it]also had a low chance of detection if the code was dissembledby Moto[rola]”(Sam Chia 表示“方案2 是最好的……如果代碼被摩托羅拉解析,被檢測到的概率很低”)。
其外,對摩托羅拉主張有利的還有:(1)G.S. Kok、Y.T. Kok 和 Sam Chia 三人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關於任何人不得自證其罪的條款,拒絕回答與之相關的數十條提問;(2)Peiyi Huang 和 Sam Chia “遺失”三部明確載有數千份摩托羅拉保密文件和源代碼文件夾的筆記本電腦。其外,摩托羅拉還進一步指稱,海能達的專傢Grimmett 承認,海能達員工或是刪除使用摩托羅拉 RAF 概念文件的記錄,或是大費周章確保他們傳遞這些信息沒有留下任何記錄。
通過上述細節,我們不難看到,摩托羅拉重點強調的有利證據是:(1)對海能達極為不利的內部郵件往來;(2)海能達關鍵證人引用美國憲法中證人不能自證其罪的規定拒絕回答相關的問題,及(3)間接證據和證詞顯示海能達有損毀證據的嫌疑。
由此,為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摩托羅拉指控海能達高管人員參與密謀盜用商業秘密,並再次強調其對海能達故意損毀相關證據的指控。
不知當時的陪審團們(包括我們這些第三方的觀察者)看到上述作何感想?
毫無意外,時至2020年2月14日,伊利諾伊州法院陪審團僅用2個小時就作出裁決,認為海能達及其美國子公司侵犯摩托羅拉商業秘密及美國版權,應向摩托羅拉支付損害賠償3.46億美元及懲罰性賠償4.19億美元,合計7.65億美元。同年3月5日,伊利諾伊州法院法官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陪審團裁決結果,判決海能達及其美國子公司向摩托羅拉賠償7.65億美元。
上述判決作出後,海能達稱將向伊利諾伊州法院提出申請案件重審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動議。若法院未支持公司動議,公司將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2021年1月12日海能達發佈公告稱,伊利諾伊州法院法官針對本案的一審判決的判賠金額及雙方在審後程序提交的部分動議作出決定。法官認可海能達在審後程序提出的研發費用賠償金額屬於重復賠償金額的意見,對先前判賠金額進行調減,其中商業秘密部分損失賠償金額調減0.736億美元,商業秘密部分懲罰性賠償金額調減1.472億美元,最終法院將賠償調減至5.43億美元。
對此,海能達對相關媒體表示,公司不認可美國商密版權案件一審判決的金額,也不認可基於一審判決結果做出的後續動議的不利判決。公司將盡全力通過法律途徑為公司爭取合法權益,積極配合法院庭審並提供相關材料及證據,並已向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本案目前已進入上訴階段。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鑒於美國對於類似案件的過往判例,海能達的上訴將很難改變該案件的一審判決。
其實我們隻要仔細斟酌上述海能達的表態,就知道,海能達其實已經承認商密版權案的事實,隻是認為金額處罰過重而已。
例如目前5.43億美元的最終賠償,就是法官認可海能達在審後程序提出的研發費用賠償金額屬於重復賠償金額的意見,對先前判賠金額進行調減的結果。
又如2023年9月5日,海能達公告稱,伊利諾伊州法院就上述案件一審判決後雙方提交的關於許可費的支付方式及相關事宜作出聽證會裁決。海能達表示已按照一審法院要求以現金方式向法院監管的共管賬戶提供許可費擔保,擔保金額約5600萬美元。
究其原因,根據外媒相關報道,海能達的這一決定應該是迫於當時其面臨的全球禁令的壓力。
當時伊利諾伊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Martha Pacold在一份命令中裁定,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蔑視法庭,因為海能達未能向摩托羅拉支付4900萬美元的專利許可費。Martha Pacold法官表示將下達禁令,禁止海能達在全球范圍內任何地方銷售其任何雙向無線電產品,直到海能達將專利許可費轉入擔保賬戶。
Martha Pacold法官在命令中還表示,海能達蔑視美國法院於2021年12月下達的關於專利許可費的命令,因為海能達尚未支付截至2022年7月到期的4900萬美元的許可費。該許可費與海能達出售的DMR產品侵犯摩托羅拉的商業秘密和版權相關。
而根據這份命令,海能達也承認其未能支付4900萬美元的專利許可費,符合判定藐視法庭罪四個標準中的其中三個標準。然而,海能達不同意其符合第四個標準,即未做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支付法庭判決的賠償,並稱其與銀行簽訂限制性貸款協議,應優先償還其銀行債務。
但這一主張遭到Martha Pacold法官的駁回。法官稱,海能達的銀行債務問題與該訴訟的相關性非常有限。此外,針對海能達表示其沒有能力支付許可費的觀點,Martha Pacold法官表示,海能達擁有7億美元的凈資產,完全有能力支付全部專利許可費。海能達不能以在銀行的限制性貸款協議為借口拒絕支付許可費。
縱觀整個案件,根據北美智權基於Lex Machina訴訟分析平臺(該平臺每天從PACER、PTAB及ITC掃描和提取數據。也就是說,Lex Machina保存每件知識產權案件的全部記錄,該記錄構成進一步數據分析的基礎,並對眾多法律數據進行清理、標記和結構化,從而在訴訟進度、動議策略、訴訟結果、損害賠償等方面形成見解。)對上述案例訴訟中雙方在法院的選擇策略和移轉策略、律所的選擇和雇傭策略以及PTAB立案等角度進行分析後認為,海能達在訴訟過程中表現得相當不專業,可謂是昏招頻出。
避重就輕:倉促反制效果甚微,尋求和解方是正道
對於上述,國內相關法律界人士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稱,海能達公司早期作為摩托羅拉在中國的專用通信代理商,有大量機會接觸到摩托羅拉早期的技術專利與商業秘密,也具備‘挖人’的便利條件,這也是其同摩托羅拉的訴爭,主要集中在舊技術傳統產品領域的重要原因,側面說明海能達公司在最初發展的時候,對於美國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的認知存在欠缺。
而從今天來看,也許正是這種認知的欠缺及延續,除讓海能達在案件本身被動外,其後續在海外和國內采取的所謂一系列反制也頗值得商榷。
我們先看海外,盡管近期的某些媒體以海能達在海外市場所謂的勝訴來竭力證明海能達的實力,但隻要我們稍加仔細研讀,就會發現這些所謂的勝訴充其量算作是海能達的被動應對(幾乎都是被動的應訴一方)。
例如2020年12月18日,伊利諾伊州北部東區地方法院駁回摩托羅拉對海能達提出的涉事DMR產品全球禁售令的申請;2021年1月11日,英國法院撤銷英格蘭及威爾士商事財產高等法院之前應摩托羅拉申請針對海能達及其英國子公司做出的凍結令;2022年12月23日,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做出判決,摩托羅拉對海能達提出的版權和專利侵權指控中的一半被駁回;2023年3月16日杜塞爾多夫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杜塞爾多夫案,2023年4月20日二審審理結束,法院判決海能達勝訴,海能達不構成專利侵權。
與在海外的被動應應對相比,海能達在中國則是對摩托羅拉發起反訴。
據相關統計,2017年至2022年,該公司先後在北京、廣州、深圳起訴摩托羅拉。
以關註度較高的是海能達起訴摩托羅拉市場壟斷一案為例,2017年11月14日,因認為摩托羅拉壟斷成都地鐵專用通信市場,海能達將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但此案在兩年多後,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而在專利方面,2017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海能達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和廣州騰遠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專利侵權,共涉及2項中國專利,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因其專利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000萬元並承擔其他合理費用;2019年10月22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前述兩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海能達訴訟請求”,也就意味著海能達未能證明摩托羅拉解決方案公司侵犯其專利,海能達公司不服一審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21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海能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可以說,海能達在占據天時地利人和的中國,對於摩托羅拉的主要訴訟(已經判定的)均以失利告終,而作為最後一搏的2022年6月,海能達向中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認定其H系列產品未侵犯摩托羅拉的商業秘密和版權的訴訟,則因此次的全球禁售而以海能達的撤訴無疾而終。
在我們看來,海能達的諸多所謂反制,與最核心的案件幾乎沒有任何直接的關聯性,尤其是對於其侵犯商業秘密與專利、版權侵權之間的界限,海能達似乎認識的並不清楚,導致這些反制的結果給人的感覺是避重就輕,並暴露出海能達在基於事實基礎上的有關知識產權方面法律意識和基本認知的欠缺。
對於海能達的上述所謂反擊,同樣有國內相關法律界人士認為,早幾年前,海能達就應該對這項策略進行反思,更多著眼於作為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以及未來的全球發展空間,停止這種不斷增加新的訴訟反制的做法,積極尋求同摩托羅拉的司法和解,並利用其優勢新技術拓展新的全球發展空間。
倒是全球發展空間,國外市場對海能達來說極其重要倒是事實。例如利潤方面,2023年國外市場毛利率為67.6%,而國內僅為34.3%;營收方面,國外收入在大多數時候都超過總收入的一半,2022年國外收入28.7億元,2019年峰值時為42.5億元。
基於此,更需要海能達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在面對來自海外訴訟的時候,需三思而後行。
寫在最後:所謂事實勝於雄辯,而當雙方各執事實時,法律自然就成為雙方公認的權威,既然如此,企業就要尊重和相信這種權威。尤其是在當下的環境之下,作為海外和國內業務都很重要的中國企業更應如此。即便要打,也要能打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