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配音演員殷某發現自己的聲音被AI技術復制,並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上出售。殷某因此起訴該科技公司、軟件公司和文化公司,指控他們侵犯自己的聲音權益,並要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軟件公司僅使用殷某的聲音開發涉案的文本轉語音產品,該AI合成的聲音與殷某自然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高度一致,足以使得普通人將其與殷某本人聯系起來,識別出殷某的身份。因此,殷某的聲音權益保護范圍涵蓋本案涉及的AI合成聲音。文化公司雖對錄音制品擁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並未獲得授權他人對殷某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在未經殷某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軟件公司AI化其聲音的行為缺乏合法權利來源。因此,文化公司和軟件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殷某聲音的行為構成對其聲音權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和軟件公司向殷某公開賠禮道歉,文化公司和軟件公司共同賠償殷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25萬元人民幣。
本案的判決體現我國法律對人格權益的全面尊重和保護,明確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受到法律保護。對錄音制品的授權並不包括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授權他人AI化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隨著AI語音合成技術的廣泛應用,聲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法院的判決為新技術的應用劃定邊界,同時強調保護人格權益與引導技術向善的司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