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1月6日消息,高高興興去提新車,下午就出事故,那麼保險公司能以保單次日零時生效”拒賠嗎?近日,山東高法進行科普。
事件:
2022年12月5日,張某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收費確認時間分別為2022年12月5日9時20分及2022年12月5日9時21分,保險期間均為2022年12月6日0時0分起至2023年12月6日0時0分止。
當天下午,張某駕駛其車輛與孫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孫某受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
孫某將張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8000元,保險公司以案涉事故並非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問題。
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投保的交強險系強制保險,應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
本案交強險投保時間(收費確認時間)為2022年12月5日9時20分,而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期間起算時間為2022年12月6日0時0分,某保險公司在應當明知張某車輛已脫保的情況下拖延承保的行為使得國傢設立交強險的目的部分落空,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合同訂立後不能立即得到保障。
因此,本案中交強險保險期間的約定違反強制性規定,限制投保人利益,不利於第三方權益的保護,應為無效。
綜上,案涉交強險保險期間應當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規定,自2022年12月5日9時20分起算。故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單以及投保單記載,涉案車輛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22年12月6日0時0分起至2023年12月6日0時0分止,張某在投保單中簽字認可,並在投保人聲明中確認保險人已通過書面形式向其本人詳細介紹並提供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並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本人作書面明確說明。
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自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而涉案事故發生在2022年12月5日16時50分,並不在張某投保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內,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案涉事故責任劃分及投保情況,本次事故給孫某造成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張某予以賠償。
據此,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孫某各項損失共計108765元;二、張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孫某各項損失共計43635.08元;三、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