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你還在微信上回復工作上的信息,這算加班嗎?
張某於2021年5月入職武漢一傢團購公司,約定每月工資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時,但經常在下班時間使用微信處理工作事務,有時是簡單回復工作問題,有時是召開線上工作會議,短則幾分鐘,長則數小時。
就是這種工作方式,最終讓張某選擇辭職,隨後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利用休息時間回復工作相關問題,已超出簡單溝通范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應當認定張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過社交媒體進行加班時長難以量化,全部時長認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綜合考慮到原告的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等酌情支付該項加班費用為5000元。
這也讓不少網友紛紛點贊,這也算是明確這件事是違法的,挺好的必須支持,大傢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