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能夠成為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近期,一款AI機器人聊天程序ChatGPT突然爆火,其既能寫詩撰文,又能譜曲編代碼的強大的文字處理能力,引發全網熱議,人們一度陷入“飯碗焦慮”——還有什麼職業不會被人工智能取代?與此同時,AI將改變傳統版權秩序的聲音也再次響起。



圖源:超級AI微信公眾號

AI生成內容能夠構成作品嗎?AI能夠成為作者,享有著作權嗎?如何應對AI時代的新型內容生產帶來的版權秩序的變動?法治網研究院梳理發現,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AI能夠成為作者+AI內容能夠構成作品”

“AI不能成為作者+AI內容不能構成作品”

“AI不能成為作者+AI內容能夠構成作品”

這三種觀點背後的邏輯是什麼?誰更有說服力?法治網研究院邀約分別持這三種觀點的學界代表,聽聽他們怎麼說——

(一)

AI能夠成為作者+AI內容能夠構成作品


李偉民

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主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對人工智能的話題保持關註和研究。2018年以來,就相關領域問題發佈論文著作多篇。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於解決現實問題。隨著AI的普及應用,產生版權秩序的動蕩等一系列新問題,為此,我們應該通過法律擬制的方式賦予AI民事主體地位,就像當初賦予公司法人地位一樣。這不僅是法律適應社會發展的應有要求,也是應對新問題的最為高效的方法。

而且,人工智能並非物。它能夠像人一樣思考,做出人一樣的行為,也能夠像人一樣承擔行為後果,尤其是強人工智能。此時,通過法律賦予其民事主體地位,讓AI成為權利者,是法律順應科技發展的要求。

AI 是法律擬制的人,那麼,其生成的內容如果滿足獨創性要求,就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AI即為作者。承認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是客觀需要。

首先,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ChatGPT等人工智能輸出的產物,其創造性甚至超過人類自己的創作,其生成論文的價值甚至超越很多優秀學者的專著,對於文化知識的傳播更具價值,完全符合著作權法對於“作品”認定的客觀要求。

其次,在信息時代,這些智能產物蘊含的商業價值是巨大的。如果否定其在著作權法上的地位,不僅會帶來版權領域的秩序混亂,還會導致該類產物所附著的經濟價值無法得到變現,人工智能背後的投資者的利益無法獲得回報,會嚴重阻礙人工智能行業的發展。比如ChatGPT生成的一篇高質量論文,如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可以被他人隨意使用,那麼投資者對於這篇論文的產出所付出的成本將會完全變成“公益”,這顯然是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的。

當然,在賦予AI法律人格方面,要做好AI侵權的預防和維權制度設計,以防止其成為部分人推脫責任的借口,防止造成新的版權秩序混亂。

近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門聯合發佈《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人工智能進行嚴格監管,這是在法律沒有調整之前的一種正常反應。因為,目前關於人工智能及其輸出的法律地位問題處於真空狀態,如果不予以嚴格監管,將會對傳統的版權秩序造成嚴重的沖擊。隨著相關法律的補充,比如承認於人工智能及其輸出的法律地位之後,嚴格監管的狀態勢必會改變。

(二)

AI不能成為作者+AI內容能夠構成作品


楊榮寬

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康達香港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博士,《法治日報》律師專傢庫成員,深耕知識產權領域二十餘年,發表領域內專業文章數十篇。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實踐當中,人工智能隻是人的一項工具,是物,不能成為作者,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補充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由人類頭腦創造出來的。因此,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既要具備創造性,也要具備人造性。

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主要還是設計者的思想表達,屬於人類智力成果。所以,ChatGPT生成的詩歌散文等,如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能以某種外在形式表現,且能以一種有形形式復制,則可以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作者為人工智能背後的自然人。當然,根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比如,在騰訊訴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案中(下稱“騰訊案”, 案號(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即認為,AI生成的內容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屬於騰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法人作品。該案系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的生效案件。

隨著AI進一步發展,關於未來人類與AI在作品創作中的法律關系將如何發展和標定,應當密切監測和評估AI的能力,並靜待觀察。

ChatGPT既可以是提升效率的工具,解答人們的各種問題、創造出大學水平論文,甚至編寫代碼,亦可能被用於繞過安全機制,實施非法行為,如學術欺詐和剽竊、版權侵權等。近期國傢網信辦等三部門發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著眼於互聯網內容安全和內容監管,主要可以應對服務使用者制作、復制、發佈、傳播虛假信息,建立辟謠機制,並對國傢安全、公共安全相關的信息的等內容監管措施。可以進一步規范chatgpt等人工智能使用的合規性。

(三)

AI不能成為作者+AI內容不能構成作品


王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全國知識產權保護最具影響力人物,兼任中國版權協會副理事長,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檢察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等多傢法院和檢察院的咨詢專傢,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傢委員會成員。

2019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全國首例AI生成內容著作權案。在該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即認為“AI不能成為作者+AI內容不能構成作品”。

據裁判文書顯示,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除要具備獨創性要求,還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即自然人完成仍應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其作者不能是AI。

而在案涉分析報告的生成過程中,無論是軟件開發者,還是軟件使用者,都沒有對該分析報告的生成付出創作性勞動,故該分析報告並非傳達軟件開發者或是軟件使用者思想、情感的獨創性表達,故不能認定為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的。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數據報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作品的創作,為作者設置激勵匯報機制,從而產生“創作—回報—再創作”的良好示范效應。而機器或者動物無法從著作權法保護中獲得激勵,進而產生創作的動力。因此,人工智能不足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權利人,無法獲得作者身份。

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都是應用算法、規則和模板的結果,不能體現作者獨特的個性,因而不能認定為作品。從激勵創作的角度而言,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屬於作品,也不能激勵機器進一步積極創作,故人工智能生產內容不足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 END -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

文| 李兆娣

監制|餘瀛波

編輯|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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