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原成都電視臺與成都市公安局合作的“譚談交通”普法節目視頻因電視臺委托的企業維權,已經離職的原交警譚先生網上宣稱可能被索賠千萬,引發廣泛關註。即使在專業圈內,很多專業人士觀點也不一致,筆者根據網上看到的相關情況也做一些分析。
第一個問題,“譚談交通”作為交通違法行為糾正和普法節目是作品還是錄像?
目前看到不同觀點,有人說這個節目是錄像制品不是作品,理由是違法行為不是表演創作,套路簡單,獨創性低,這個說法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該節目視頻是作品,理由是譚談交通雖然套路簡單:三分鐘聊天一分鐘普法,但是屬於有情節、有創意的表達,滿足最低創造性要求,隻要滿足最低獨創性要求就可以,並不要求很高的獨創性。交通違法行為如果路口攝像機拍攝,那是錄像,但是拍違法行為,後續聊天和普法,這屬於真人秀的表演,可歸類為修改前的類電影作品,著作權法最新修改後,現在已經統稱視聽作品,所以認定它是作品,應該是大多人的看法。
第二個問題,“譚談交通”電視節目視頻的著作權歸誰?
成都市公安局與成都電視臺合作辦的節目,派交警上道路執法並拍攝宣傳片,是合作作品,除非有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公安局不主張或者放棄是另外一回事。交警主要利用不是公安局而是電視臺的物質技術條件(記者攝像、編輯剪輯制作、電視臺流程審核,播出),但是這個節目關鍵是利用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執法身份,不信換交通法教授或者律師試試看?雖然你也懂交通法但是你一攔車,妨礙駕駛安全,保不準會起沖突。所以交警不是個人行為,個人不是作品著作權人。
第三個問題是譚警官自己一個人主創節目,為什麼他不是著作權人?
有人認為譚警官職務是交警,普法節目是一般職務作品,譚主要職責是交警而不是宣傳,所以單位隻有兩年內免費利用的權利,單位沒有著作權,這點我認為不對,不妨假設,譚自己寫交警普法個人號寫火,說一般職務作品是對的,因為與他是不是交警關系不大。但這個“譚談交通”節目視頻是執法中普法,執法隻能是公務行為,隻有交警才有權攔車執法並普法,萬一執法對象提起行政訴訟,告的也是公安局,不是交警個人。所以這個視頻節目不是個人作品是單位作品。
第四個問題是譚辭去公職後,對自己拍的節目再自己二度創作和傳播是否侵權?
這一點估計法律分析與個人情感差異較大,因為作為公職人員的單位作品或者公務形成的視頻作品,與任職期間一般職務作品還是有差異的,後者始終歸自己所有,前者則不同,屬於單位所有,個人享有署名等人身權利,至於這類視頻具有商業價值,如果成都電視臺維權獲得賠償,譚警官作為曾經的交警,可以主張報酬,具體是否支持,可能要根據公安局與電視臺的約定,以及公務人員的相關管理規范綜合判斷。
由於根據成都電視臺披露的信息,譚已經於2021年辭去公職,那麼目前他自己或者設立、許可的企業可以對原來自己主要創作的視頻進行二次商業開發利用嗎?根據前面的分析,非常遺憾的是恐怕不能。因為原來“譚談交通”雖然確實是他主要創作的,但是著作權很可能不一定歸屬於他本人(比如公安局放棄著作權將節目共有權轉給譚本人,那他就可以與成都電視臺一起成為共有人,也可能成都電視臺在拍攝時已經與公安局約定好節目版權歸成都電視臺,那麼成都電視臺就擁有完整著作權),所以,無論是他本人、他開辦的公司或者許可的企業,如果商業利用原來的“譚談交通”視頻並進行二次開發利用,被電視臺委托的企業起訴,這是正常的版權爭議訴訟,而且敗訴風險並不低,如果是這種情況,那譚先生網上喊冤說賠不起就可以理解,但這種情況下賠償的主體應該不是他個人而是相關企業。
筆者經常說,不要看著作權法的每個字都認識,每句話似乎都看得懂,但是一結合到具體案件,往往都非常復雜,這個案件也體現這一點。筆者也是根據目前解的情況分析,若到法庭,可能根據證據和事實變化,結論也可能有所不同,希望網民和社會公眾尊重法律專業性,不要在不解的情況下對專業問題輕易發表否定性意見。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