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截至目前,該案為AI生成圖片相關領域著作權第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表示被告未獲得原告許可,截去原告在小紅書平臺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作者,嚴重侵犯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佈主要內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且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最終法院評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根據上述規定,審查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需要考慮如下要件: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是否屬於智力成果。本案中,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於藝術領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具備要件1和要件3。
關於“智力成果”要件,“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動的成果。因此,作品應當體現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本案中,原告發佈涉案圖片時已經標註為“AI插畫”,且原告可以利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根據自己設定的提示詞和參數還原該圖片的生成過程,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春風送來溫柔”圖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根據公開資料和相關調研顯示,Stable Diffusion 模型是由互聯網上大量圖片和其對應文字描述訓練而來,該模型可以根據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語義信息與圖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間的對應關系,生成與文本信息匹配的圖片。
本案中,原告希望畫出一幅在黃昏的光線條件下具有攝影風格的美女特寫,其隨即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輸入提示詞,提示詞中藝術類型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體為“日本偶像”並詳細描繪人物細節如皮膚狀態、眼睛和辮子的顏色等,環境為“外景”“黃金時間”“動態燈光”,人物呈現方式為“酷姿勢”“看著鏡頭”,風格為“膠片紋理”“膠片仿真”等,同時設置相關參數,根據初步生成的圖片,又增加提示詞、調整參數,最終選擇一幅自己滿意的圖片。
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等。涉案圖片體現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圖片具備“智力成果”要件。
對於涉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所引發的著作權問題,法院認為,如今智能手機的照相功能越來越強大,使用越來越簡單,但是隻要運用智能手機拍攝的照片體現出攝影師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構成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技術越發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繼續適用著作權制度來鼓勵作品的創作。在上述人工智能模型出現以前,人們需要花費時間精力去學習一定的繪畫技能,或者需要委托他人,才能獲得一幅繪畫作品。
在委托他人繪畫的場景下,委托人會提出一定的需求,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需求動筆去畫出線條、填充色彩進而完成一幅美術作品。在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一般來講,動筆去畫畫的受托人被認為是創作者。這種情形與人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的情形類似,但是兩者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即受托人有自己的意志,其在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繪畫工作時,會在繪畫中融入自己的取舍和判斷。
而現階段,法院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體。因此,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不存在兩個主體之間確定誰為創作者的問題,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即整個創作過程中進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勵創作,被公認為著作權制度的核心目的。隻有正確地適用著作權制度,以適當的法律手段,鼓勵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創作,才能更有利於作品的創作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在這種背景和技術現實下,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隻要能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而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設計者既沒有創作涉案圖片的意願,也沒有預先設定後續生成內容,其並未參與到涉案圖片的生成過程中,於本案而言,其僅是創作工具的生產者。其通過設計算法和模型,並使用大量數據“訓練”人工智能,使人工智能模型具備面對不同需求能自主生成內容的功能,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是進行智力投入,但是設計者的智力投入體現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設計上,即體現在“創作工具”的生產上,而不是涉案圖片上。
故法院裁定: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設計者亦不是涉案圖片的作者。
附判決書:
此外,本案中,從相關主體的約定來看,根據在案證據,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設計者,在其提供的許可證中表示,“不主張對輸出內容的權利”,可以認定設計者亦對輸出內容不主張相關權利。
如前所述,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並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同時法院強調稱,雖然本案認定原告作為作者享有著作權,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原告應該顯著標註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模型。
目前國內多款大模型產品已上線文生圖功能,包括騰訊、百度、阿裡等平臺。此前騰訊混元大模型披露文生圖功能,關於AI文生圖可能引發的版權與著作權問題,騰訊混元大模型文生圖技術負責人蘆清林對記者表示,一方面是訓練數據需要把控好,包括公開數據集與采買數據集,騰訊花費一定成本來確保版權問題,同時對敏感數據進行規避。
上海理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振武在微博評論該案件稱:法官已經很小心地在進行論證,花費很多篇幅解釋生成過程中原告的參與度,為說明原告的文字描述和指示具有獨創性,體現原告的審美選擇。但如果不同的人按照這一套同樣的文字描述和指示能得出同一張照片的話,獨創性的體現就是“原告獨立想出來這些描述和指示”,因為如果不是原告這樣描述,就得不出這張照片,這裡面AI隻是工具。
李振武認為本案作為個案,不具有認定趨勢的意義,本案與直接生成AI作品的案例不同,法官也在判決書中用大量篇幅論證原告的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