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漳縣的小夥王某在支付20餘萬元的彩禮後與女子鄒某結婚,但婚姻生活並不幸福,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婚後不足四月,鄒某便搬離與王某共同的居所,隨後雙方正式分居。2022年,盡管王某通過法律途徑與鄒某離婚,但彩禮的返還問題並未得到解決。
今年,王某及其父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鄒某一傢返還彩禮及財產折價款共計23萬元。然而,鄒某的母親認為是因為王傢不要女兒才導致離婚,隻願意退還5萬元彩禮。漳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依據法律規定,考慮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彩禮數額、給付方傢庭經濟狀況、雙方的過錯以及共同生活的時間等因素,最終判決鄒某傢應返還王某傢15.5萬元彩禮。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根據習俗及法律規定,彩禮應當返還。在確定彩禮范圍時,法院認定男方送給女方的禮金中,部分屬於贈與行為,不計入彩禮范疇,而其餘的見面錢、訂婚時禮錢、結婚時彩禮以及購買手鐲的費用等均屬於彩禮范疇,總計20.5萬元。
鑒於王某和鄒某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不足四月,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此案再次引發公眾對於彩禮習俗及婚姻法律問題的討論,也體現法院在處理此類傢庭糾紛時,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力求公平公正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