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自身財產安全,何先生在傢門口安裝監控攝像頭,卻被鄰居麥先生一傢以監控范圍侵犯隱私為由,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何先生調整攝像頭位置,並刪除鄰居一傢相關的全部圖像視頻。
去年 7 月,何先生在自傢房門右側上方安裝可遙控旋轉的攝像頭,引發斜對門鄰居麥先生一傢的不滿。兩傢房屋中間隔著一條 9 米多長的走廊,走廊屬於上下樓梯口的形式,麥先生傢在靠近上行樓梯口一側,何先生傢在靠近下行樓梯口一側。
據麥先生描述,對方的攝像頭可以詳細記錄自傢成員進出住宅以及親友來訪情況。此外,他們在傢說話的聲音也會被錄入其中,導致即便關著門,一傢人也不敢大聲說話。他表示,這件事給他們造成很大困擾,希望何先生可以拆掉攝像頭。
但何先生認為,他安裝攝像頭是為保護財產安全,而且拍攝到的區域是公共走廊,自己沒有窺探他人隱私的惡意,不願拆除。
隨後,兩傢人經常為此產生爭執。為照顧麥先生一傢的感受,何先生作出讓步,用膠水粘住一部分攝像頭,使對方傢門口的區域不再被拍到。
但麥先生認為,攝像頭安裝的位置正對自傢門口,堅持要求對方將攝像頭拆除。
協商無果後,麥先生將這位鄰居告上法庭,要求何先生拆除攝像頭,並刪除與自己傢庭相關的存儲視頻資料。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何先生安裝的攝像頭經調整後,雖然已經無法拍攝到麥先生的房門口及其日常使用的走廊區域,但仍可拍攝到部分上行的樓梯口。
雖然該上行樓梯口有別於私人空間,屬公共走道,但拍攝仍然會在一定程度上記錄和反映麥先生及其傢人的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況,妨害他們的日常隱私。
因此,何先生為保證自己及傢屬的人身、財產安全而安裝監控裝置,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時也負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何先生將監控攝像頭調整至無法拍攝到該層樓梯口的上行位置,並刪除該攝像頭錄制的存有麥先生一傢相關的全部圖像視頻。
麥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