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案情顯示,李先生在直播平臺上認識並愛上張女士,兩人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李先生通過不同方式向張女士支付總計280萬元人民幣,包括100萬元的轉賬和140萬元用於購車及辦理牌照,車輛登記在張女士父親名下。
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李先生隨後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戀愛期間支付的款項。李先生認為這些款項是作為彩禮,基於結婚的預期,現在雙方未能結婚,張女士應返還這些款項。張女士則辯稱,雙方沒有明確的婚約,李先生的贈與是出於追求她的目的,並非以結婚為前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在交往期間有結婚的意圖,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舉行結婚儀式或共同生活。根據法律規定,張女士應返還婚約財產。法院判決,張女士需返還李先生240萬元,扣除已返還的3萬元,最終判決張女士需返還237萬元。
法院進一步解釋,在戀愛關系中,對於小額財物如生日禮物、聚餐費用等,通常被視為一般性贈與,不需要返還。然而,對於大額財物,如房產、汽車或大額轉賬,如果不是基於明確約定,應視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一旦分手,受贈方需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