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高法消息,山東高法最新發佈的一則案例引發人們對於善意分享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思考和爭議。
案例中,一個十歲的孩子在課堂上將自己帶的辣條分享給同學,結果該同學吃辣條後發生意外,最終死亡。
同學的父母主張辣條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並要求分享辣條的孩子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分享辣條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並沒有因果關系。首先,經檢測辣條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發現有害成分。其次,沒有證據證明同學實際進食辣條。最後,同學沒有過敏史,死亡原因為腦出血,與辣條無直接關系。
綜上,法院認定分享辣條的行為是善意的交流行為,沒有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時,應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在分享食物的行為中,如果沒有過錯,即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行為,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鼓勵民事主體進行合法、正當的社會交往,而分享食物本身並不具有危害性。因此,隻有在分享人存在過錯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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