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下,總統和國會兩院分別代表著最高行政與立法權,而最高法院則代表著司法權的塔尖。美國最高法院的職責是通過判罰來詮釋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最高法院的判決往往會對美國社會和經濟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
新浪科技 鄭峻發自美國矽谷
作為美國司法體系的最終裁決者,美國最高法院每年都會接到8000多起下級法院的訴訟請求,但九人組成的最高法院隻會挑選其中的80起焦點案件。這些案件的判決可能會對美國社會經濟產生深遠影響。正因為如此,隻要被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會成為媒體關註的焦點。
上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的兩起案件,就吸引全美國科技行業和媒體機構的聚焦。因為這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將直接關系到美國互聯網行業過去二十多年繁榮昌盛的保護傘。如果最高法院做出對互聯網公司不利的判決,那麼整個美國互聯網行業的監管體系都要進行重建。
(諾伊米的父母在痛失愛女後起訴谷歌)
兩大恐怖襲擊相關訴訟
這兩起訴訟究竟是什麼來歷背景?為什麼會如此重要,直接關系到美國互聯網行業的基石?
上周二,美國最高法院就“岡薩雷斯訴谷歌”(Gozalez v. Google)訴訟進行超過兩個半小時的庭審。緊接著第二天,最高法院又就“推特訴塔梅”(Twitter v. Taamneh)進行近三個小時的庭審。兩起訴訟有著相似的背景,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互聯網公司是否要為自己平臺上用戶發佈的內容承擔責任?
先來看“岡薩雷斯訴谷歌”案,諾伊米·岡薩雷斯(Nohemi Gonzalez)原本是加州大學長灘分校的一名大四學生,2015年在法國巴黎做交換生。2015年11月13日-14日,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在巴黎多個地區連續發動恐怖襲擊,共造成130人死亡和368人受傷。正在餐廳和朋友吃飯的23歲的諾伊米遭到恐怖分子開槍掃射,不幸中彈身亡。
諾伊米的父母痛失愛女之後,隨後在2017年正式起訴互聯網巨頭谷歌。當時Youtube上存在著諸多伊斯蘭國的宣傳恐怖主義和招募聖戰戰士的視頻。岡薩雷斯夫婦因此指控谷歌旗下YouTube平臺的推薦算法推廣伊斯蘭國的宣傳視頻,違反美國《反恐怖主義法》。
他們的訴訟在下級聯邦法庭遭到駁回,因為美國《聯邦通信法》230條款明確規定,互聯網平臺不必對平臺上的用戶生產內容負責。盡管連續敗訴,但諾伊米的父母一直沒有放棄,持續上訴。最終在去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受理這一訴訟。
這也是美國法制的一大傳統,持續上訴到最高法院,通過判罰來推翻當前的法律,迫使重新進行立法。持續起訴谷歌的諾伊米父母並不需要承擔天價律師費,因為其實是專業法律機構主動聯系這對痛失愛女的夫婦,希望借他們之手來調整互聯網行業的230條款。
與此類似,第二起訴訟“塔梅訴推特”的原告也是恐怖襲擊遇難者傢屬。在2017年新年的伊斯坦佈爾恐怖襲擊事件中,共有39人死亡和69人受傷,約旦公民阿拉沙夫(Nawras Alassaf)不幸喪生。伊斯蘭國同樣宣佈對此負責。
阿拉沙夫的傢人也認為推特等社交媒體沒有在自己平臺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恐怖主義內容傳播,違反美國反恐怖主義法,因而需要承擔附帶責任。他們在美國對推特、Meta以及Youtube提起訴訟。但與岡薩雷斯訴谷歌案件不同的是,舊金山的第九巡回法庭做出對推特不利的判罰,推特因此提起上訴。
(230條款是互聯網行業的保護傘)
延續二十多年的保護傘
去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復審這兩起案件,當時就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九位大法官並不是隨意挑選案件的,這是最高法自2015年以來首次受理涉及《聯邦通信法230條款》的案件,而這是美國互聯網行業過去二十多年繁榮昌盛的保護傘。
究竟什麼是230條款?1996年美國《通訊規范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的第230條規定,“任何交互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商或者用戶不應被視為另一信息內容提供商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發佈者和發言人。”這條隻有短短26個英文單詞的法律條文,給美國互聯網行業的高速發展創造寬容的監管環境,更為社交媒體的隨後興起鋪平道路。
230條款其實包括兩層意思:互聯網公司無須為平臺上的第三方信息負責,互聯網公司無須為他們善意刪除平臺內容的行為負責。這一條款的本意是促使互聯網公司主動去自我監督,凈化網絡環境,避免尚在起步階段的他們遭受源源不斷的訴訟的打擊。
過去的二十多年事件,這條法律條文一次次地給互聯網公司保駕護航,在諸多誹謗和欺詐相關訴訟中全身而退。此外,互聯網公司也得以完全按照自身規則來刪除他們認為不妥的內容和賬號,免受用戶的訴訟。矽谷聖克拉拉大學法學教授戈德曼(Eric Goldman)甚至認為,230條款造就現代互聯網。
為什麼會給互聯網公司這樣一把保護傘?1995年最初起草這一法案的時候,美國互聯網行業才剛起步,微軟推出IE瀏覽器對Netscape宣戰,亞馬遜和雅虎剛滿一歲,谷歌兩位創始人剛剛在斯坦福校園相遇。一些國會議員開始註意到互聯網上出現的各種色情內容,提出《通訊規范法》以規范互聯網,作為《聯邦通信法》的修正法案。
根據最初的參議院版本,如果有意在網站上向青少年展示淫穢等不適宜內容,網絡運營商將面臨巨額罰款甚至是監禁懲罰。顯然,這是把互聯網平臺當成電視和電臺等傳統媒體來對待。如果這一監管法案通過,那麼剛剛興起的互聯網公司必須為自己平臺上出現的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他們必須對網絡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否則就可能面臨各種訴訟和懲罰。這意味著新興的互聯網行業發展將受到極大制約。
1995年的一起訴訟案也刺激到新興互聯網行業和言論自由維權團體。一名匿名用戶在互聯網公告板Prodigy上指控華爾街券商Stratton Oakmont欺詐,後者隨即以誹謗罪將Prodigy告上法庭。紐約法官在判罰時將互聯網平臺視同於出版商,認定Prodigy需要為第三方用戶在自己平臺的言論承擔責任。(實際上,這傢券商也的確是騙子,他們創始人貝爾福特(Jordan Belfort)就是電影《華爾街之狼》的男主角原型。)
對網絡監管法案感到高度緊張的言論自由維權團體和互聯網行業聯合起來,成功遊說加州和俄勒岡州的兩位聯邦眾議員,在他們起草的眾議院互聯網監管法案《互聯網自由和傢庭賦權法案》(Internet Freedom and Family Empowerment Act)中加入好人豁免條款(Good Samaritian),授權互聯網公司自己管理網絡平臺,這就是230條款的由來。最終兩院的法案融合在一起,成為1996年的《通訊規范法》。
在過去的二十多年時間,230條款給互聯網行業一把免責的保護傘,避免他們因為用戶在自己平臺上傳的內容而遭到訴訟,更給他們管控自己平臺內容的權力。2020年,當時共和黨聯邦眾議員努恩斯(Devin Nunes)因為不堪幾個匿名用戶在Twitter長期辱罵嘲諷自己,連帶起訴Twitter要求交出匿名賬號的真實身份。聯邦法官就援引第230條款拒絕努恩斯的要求。
不過,230條款並不是無所不包的,互聯網公司必須對自己平臺上的人口販賣和兒童色情內容承擔責任。2018年通過的《打擊性販賣行為法》打開缺口,這條法律明確規定互聯網公司有責任舉報和移除網絡平臺上的性販賣(販賣人口用於性剝削),否則會面臨相關法律的處罰。
(前總統特朗普主張重訂230條款)
社會割裂政治鬥爭激化
過去幾年時間,隨著美國社會矛盾激化,種族騷亂、新冠疫情、大選紛爭等重大事件引發巨大爭議,社會的割裂現狀也在互聯網平臺上得到體現。盡管出發點不同,但無論是民主黨還是共和黨都對互聯網巨頭的內容管控政策感到不滿,希望改變230條款。
2020年5月,由於對Twitter屢屢給自己推文打標簽不滿,前任美國總統特朗普曾經發佈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政府對社交媒體的免責條款進行限制,並直接喊出“撤銷230條款”的要求。隨後美國司法部發佈意見書,呼籲美國國會修改230條款。但隨著特朗普的下臺,此事也就不之。
這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受理這兩起針對互聯網公司的訴訟,又再次將230條款帶到風口浪尖。那這一次,最高法院是否可能做出對互聯網公司不利的判決,以此推動230條款的修訂呢?
早在去年,九位大法官中立場最保守的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就明確表達他的立場。他在幾次法庭異議書中呼籲國會重新審議230條款,認為社交媒體公司應該像“公共承運人”(Common Carrier)一樣接受監管,禁止平臺在內容方面存在偏見歧視。(註:公共承運人是歐美普通法系中的一個概念。)
在這兩起訴訟中,很多互聯網公司通過“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文件,對谷歌的推薦算法表示支持。他們提出,盡管230條款需要根據時代現實進行更新,但監管的調整更應該通過立法機構來推動,而不是通過司法機構的判決來實現。同樣支持這一立場的還包括當初擬定230條款的兩位參議員榮·懷登(Ron Wyden)和克裡斯托弗·考克斯(Christopher Cox),以及諸多支持言論自由的人權機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和電子前線基金會(EFF)。
另一方面,共和黨議員和保守派勢力則指責谷歌等互聯網公司利用230條款保護傘,讓自己對平臺的有害內容推卸責任。這些共和黨議員包括霍利(Josh Hawley)、克魯茲(Ted Cruz),正是2020年力主國會修訂230條款的幾位特朗普擁躉,他們更希望看到最高法院做出推翻230條款的判決。
(最高法院庭審現場草圖,禁止拍照錄像)
大法官們態度謹慎不願介入
盡管目前還無法得知九位大法官最終會如何做出判決,但看起來在兩次庭審中,大法官們對“以判決推動修訂230條款”的潛在深遠影響表示相當謹慎的態度。在第一天的庭審中,無論是自由派還是保守派法官,都表達他們並不願意直接幹預230條款這一互聯網監管法律。
自由派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在庭審中直接暗示最高法院是否應該介入互聯網監管法規。她表示,”我們是大法官,並不是九位互聯網專傢。”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wanaugh)也認為,如果互聯網公司敗訴,未來可能會面臨一大波相關訴訟。“如果讓國會來承擔(調整監管法律)的重任,是不是會更好?他們可能考慮相關影響以及做出未來預判?”
而原告則提出,230條款的確給YouTube免責保護,不必對平臺上恐怖分子發佈的內容負責,但平臺的算法推薦功能則需要給予更多的審視,不該同樣享受免責保護。谷歌則提出,230條款的保護范圍同樣也包括平臺推薦算法,因為這是平臺運行的基本功能。
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對此表示認同,她在庭審中表示,用戶每一次搜索都會涉及到谷歌的算法,因此230條款的保護范圍也應該包括推薦算法。
當大法官們質疑如果平臺算法並不中立的時候,是否依然應該得到230條款的保護時,代表谷歌的律師立即強調,230條款明確無誤地保護互聯網公司不該為用戶生成內容承擔責任。隻要法律沒有修改,這一保護條款就是明確的。
此外,大法官們花不少的時間,對恐怖襲擊受害者傢屬的核心指控提出質疑,即谷歌和推特是否有意在幫助推動恐怖主義相關內容。看起來,“有意”(Knowlingly)和“重要(substantial)”成為大法官審理兩起案件的關鍵詞。因為根據《反恐法》的規定,如果“相關方協助或者教唆,通過有意提供重要協助或是與恐怖襲擊者共謀”,就需要承擔附帶責任。
至少從庭審情況來看,大法官們似乎更傾向於互聯網平臺沒有幫助恐怖組織。即便是長期抨擊科技巨頭的托馬斯大法官也表示,當用戶搜索伊斯蘭國相關內容,谷歌的中立算法提供推薦內容的這個過程中,自己並不確定是否可以認為谷歌在協助和煽動恐怖主義。
美國最高法院將在6月底宣佈這兩起案件的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