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消息,據極目新聞報道,貴陽一名女子在一個月內連吃五頓自助餐,五頓共點餐45653元,吃不完的偷偷打包帶走,店方發現後將她起訴。最終雙方達成庭前和解,顧客向店方補交44543元餐費。
律師表示,顧客到自助餐廳吃飯,雙方就已經形成口頭的合同關系,顧客選擇這種就餐方式就應當遵守商傢對於該自助餐制定的相應規則。
按照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在本案中,女子吃自助餐並偷偷打包的行為已經違反其與自助餐廳之間的合同約定,即使吃自助餐的時候商傢沒有明示,該種打包行為也有悖交易習慣。
另外,如果該自助餐廳沒有可以帶走食物的規定,消費者未經商傢的同意,擅自偷偷帶走食物,這一行為原則上已經構成盜竊。所以,消費者在就餐時,需註意遵循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