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平谷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人因多次吃“霸王餐”被判刑。被告人劉某在2023年11月與朋友攜帶玻璃碴前往某飯店用餐,聲稱在食物中吃到玻璃碴,導致身體不適,向店傢索賠。店傢最終免除他們的餐費,並支付賠償金和醫療檢查費,共計947.2元。
劉某發現這種手段可以輕松獲得賠償後,便開始頻繁使用這一伎倆。從2023年11月到2024年3月,他和朋友在多傢餐廳用餐時,多次以食物中有異物為由要求店傢免除餐費並支付賠償。在不足一年的時間裡,劉某共實施8次“霸王餐”行為,涉案金額超過12000元。
2024年3月,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較大。考慮到劉某部分犯罪時未成年、具有自首情節以及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因素,法院最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6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吃“霸王餐”不僅是一種不文明行為,還可能觸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等刑事罪名。此案也提醒傢長,應註重孩子法律素養的培養,防止因法律知識缺乏而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