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適應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趨勢,鼓勵和規范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保障運輸安全,我司在系統梳理總結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范運營情況的基礎上,組織起草《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車輛管理處(100736)。

本次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9月7日。

附件:《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附件: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征求意見稿)

一、目的依據

為適應自動駕駛技術發展,鼓勵和規范自動駕駛汽車(也稱智能(網聯)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保障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二、適用范圍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三、基本原則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及簡稱運輸經營)的,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安全至上、優質服務的原則。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守正創新、包容審慎、穩妥有序的原則。

四、發展導向

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五、運輸經營者要求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經營范圍應登記相應業務類別。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當符合國傢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六、車輛要求

(一)基本條件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符合國傢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輛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符合國傢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二)車輛保險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保險金額不少於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七、人員要求

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說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八、安全保障

(一)安全生產管理

運輸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運營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能力教育培訓計劃等。

(二)運輸安全保障

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運輸安全保障制度,在試運營、正式運營前應當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設計運行條件、運營安全風險清單、分級管控措施、突發情況應對措施,組織對運輸安全保障方案進行專業性論證和風險評估。運輸安全保障方案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報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三)車輛動態監控

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加強自動駕駛汽車動態監控,對車輛運行區域、運行線路、運行狀況進行監控管理,及時提醒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四)運行狀態信息管理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車輛運行狀態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運輸經營者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傳輸相關信息。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至事發後至少3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運行狀態信息至少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控制模式變化情況、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情況、運行狀態、人機交互及車內外影像情況等。

(五)應急處置

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自動駕駛汽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類型、應急響應程序、職責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自動駕駛汽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或生產安全事故時,運輸經營者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做好現場處置或事故應急處置,及時向事發地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九、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督促運輸經營者嚴格按照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保障運輸安全。

(二)問題整改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約談、通報、信用監管等手段,督促運輸經營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後方可繼續開展運輸經營活動。

1.未按規定為自動駕駛汽車配備駕駛員的;

2.未按規定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動態監控的;

3.未按規定記錄、存儲和傳輸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狀態信息,以及提供虛假車輛運行狀況信息的;

4.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影響自動駕駛汽車運營安全風險的。

(三)信息反饋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經調查論證自動駕駛汽車存在技術問題的,運輸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相應汽車生產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問題,配合做好相關車輛召回整改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斷提升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能。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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