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電信運營商Orange(原法國電信)與軟件開發商Entr'Ouvert的侵權訴訟案迎來最終判決,法國最高法院認定Orange違反GNUGPLv2開源許可證並存在侵權行為,需要向原項目開發商Entr'Overt賠償50萬歐元的經濟損失和15萬歐元的精神損失賠償金,合計65萬歐元約合人民幣504萬元。
Entr' Overt 開發的軟件 Lasso 通過 GPLv2 許可證免費分發,自 2005 年底開始 Orange 就通過使用 Lasso 來搭建其服務 (IDMP),按照 GPLv2 許可證要求,可以使用 Lasso 但必須將基於 Lasso 二次開發的產品按照 GPLv2 許可證進行開源。
但 Orange 沒有按照許可證要求開源其搭建的產品,因為被 Entr' Overt 起訴存在侵權行為,之後雙方就進行持續多年的法律訴訟。
法院認為,盡管 Lasso 是免費開源軟件,但 Orange 通過 Lasso 滿足相關需求並節省研發成本,但他們並沒有按照合同 (即許可證) 要求開源自己的新軟件。
而 Entr' Overt 按照法院要求證明自己對 Lasso 的所有權以及 Lasso 軟件的獨創性,法院認為該軟件的構成、結構和表達等所包含和具體化的智力、個性化貢獻都是原創的,因此有資格受到版權保護。
法院也審查 Orange 的詳細使用,同意 Entr' Overt 起訴的 Orange 違反三項許可條件:
第一項:Orange 沒有將基於 Lasso 開發的 IDMP 軟件作為免費整體貢獻給法國 (IDMP 是法國政府要求開發的)
第二項:Orange 沒有遵守 GPLv2 許可證要求的再開源,開源 IDMP 的源代碼
第三項:Orange 復制、修改和分發 Lasso 時沒有遵守許可證的所有條件
最終法院認定 Orange 存在侵權行為,其利用 Lasso 構建自己的項目並進行免費運營,盡管 Orange 沒有通過該項目盈利,但其節省投資並通過大規模的公開市場帶來利潤,因此需要向 Entr' Overt 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