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某公司在每個工位上安裝“一對一”監控攝像頭一事引發網絡熱議。網傳圖片顯示,攝像頭不僅可以拍到員工,還可以清晰拍到電腦屏幕畫面。該公司聲明,安裝攝像頭的目的不是為“防摸魚”,而是擔心遊戲在未發行之前被泄密。很多網友認為,攝像頭時刻對準工位,員工的一舉一動都被“全景式監控”,此舉會侵犯個人隱私。
《法治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現實中的確有一些公司的員工遭遇過被“監視”的情況,有的是通過監控探頭,有的是通過手機截圖,還有的則是後臺監控。
公司對員工進行“監視”是否有法可依?員工權利如果受損該如何救濟?除花樣百出的監視手段,公司還有哪些方法能更好管理員工?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進行采訪。
監控手段五花八門,防止員工不務正業
近日,江蘇一網友發文稱,公司發通知讓人事部門下班後挨個檢查員工手機使用時長。通知顯示,下班後人事會檢查手機屏幕使用時間,上班使用手機時間關系到能不能繼續留在公司。員工稱,下班前人事在前臺等著,挨個要手機拍照,屏幕使用時間太短的就要求拍電量和軟件使用時長。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公司針對員工的監控手段五花八門。
去年年初,浙江杭州某公司給員工發放一批智能坐墊,用以監測心跳、呼吸等身體狀況。公司的人事部門也因此掌握員工不在工位上的信息,並通過智能坐墊監測到的數據詢問員工“工作時間為何不在工位”。
去年11月,某公司《關於違反員工行為規范的處罰通報》顯示,該公司針對非工作流量信息進行統計排查後發現,部分人員在工作區域內占用公司公共網絡資源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宜,如玩電腦遊戲、上網聊天、聽音樂等。根據公司規定,對11名員工(包括一名外包人員)進行通報和處罰。
今年2月,有網友通過社交平臺爆料,因為在上班時間向招聘網站投遞簡歷,被領導約談後裁員。據解,該公司采用一種行為感知系統,可以幫助企業監測員工怠工情況、離職風險等。具體可提供包含員工姓名、所屬崗位等具有“離職傾向”員工的詳情;而員工訪問求職網站次數、聊天關鍵詞、簡歷投遞次數等內容,也都能通過該系統看到。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目前“員工監控”已經成為一門生意。
有電腦監控軟件系統供應商表示,他們的程序可以知道員工在做什麼,限制員工不能做什麼,能精確地統計出員工每個月在每個軟件或網站上消耗的時間。可監控到員工包括各種聊天以及上網記錄和文件拷貝在內的一舉一動。
此外,這些監控軟件往往含網管監控模塊,可通過局域網遠程控制員工計算機,同時支持通過智能手機遠程監控公司運營。據解,這些電腦監控軟件每安裝在一臺電腦上收費200元至400元不等。
這些企業為何要“費盡心機”,解員工上班期間的一舉一動?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帥軍向記者介紹,公司監控員工可能主要出於三方面考慮:防止員工在工作時間“不務正業”,如利用上班時間玩遊戲、聊天、購物、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的內容;防止員工泄露商業秘密,防止員工利用U盤、電子郵件等儲存介質或聊天軟件泄露公司文件和機密;防止病毒入侵,如員工利用公司網絡下載一些來源不明或者攜帶病毒的軟件,容易造成公司網絡癱瘓。
工作場所安裝監控,須保障員工隱私權
公司在上班時間是否可以監控員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的工作場所不屬於公共場所。《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指出,企業在工作場所可以安裝監控,企業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行為的本身並不違法。”劉帥軍說。
那麼,如何判斷職場管理是否違法?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李海明認為,首先要看有沒有明確的管理依據,企業應制定管理的規章制度,沒有依據的管理則屬於違法管理。其次,管理的實施應征得員工的同意。第三,管理內容應該限於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事項,管理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尤其不能違反法律賦予的員工權利。
在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看來,目前判定工作場所監控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據還是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知情同意規則和必要性規則。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取得個人的同意”以及“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時可以收集個人信息。如果違反上述法律,便侵害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益。
“值得註意的是,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同意都往往通過格式合同來實現,因此應受到現行法關於格式合同規則的限制。用人單位應對收集勞動者信息的條款進行特別說明並合理的確定其內容,不得過度侵害勞動者權益。也就是說,勞動者的同意是自身願意受到合理性控制,而不隻是形式上的同意。”沈建峰說。
收集信息應當合理,充分尊重員工權益
今年7月22日,江蘇常州一工廠女工反映,工廠的男女更衣室均安裝有攝像頭,他們擔心隱私被泄露。該員工稱,男士光著膀子還好,有的女員工夏天穿裙子,都不敢在有攝像頭的更衣室換衣服。
對此,該公司董事長回應,公司提供給員工換工作服的場所確實安裝攝像頭,主要起防盜作用,公司還有供員工淋浴使用的更衣室,那裡並沒有安裝攝像頭。
劉帥軍認為,公司在不侵犯員工相關權利的前提下,可以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如接待室、會議室、檔案室、個人辦公室以及通道、走廊等場所和區域。但不得在員工宿舍、休息室、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其他可能泄露個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監控。
沈建峰說:“在收集信息過程中,應註意利益權衡。一些信息盡管對用工管理很有必要,但涉及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時,則不可以收集該方面的信息。此外,用人單位應做好已收集信息的保密和刪除,防止信息泄露,更不得超過用工管理需要對信息進行處理。”
“如果員工認為公司違規安裝攝像頭,從目前來看,由於我國並沒有專門保護勞動者個人信息權益的法律,在勞動者個人信息或者隱私權益受到侵害時,主要是通過與公司協商或民事訴訟來維護權益。此外,也可以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向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由其進行處理。”沈建峰說。
如何才能平衡企業管理權和員工隱私權的關系?
李海明認為,公司應當通過高效的管理模式、合理的激勵機制、合法的權益邊界來加強管理,保護企業利益。通過監控來確保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流失是一種非常難以實現的堵塞模式,企業若要保護其認定的商業秘密,應該通過法律、契約、員工認可來實現。
“可以針對具體的案例進行深入的討論,以明確某種監控是否超出法律界限。例如,職場監控的攝像頭在工位的正上方,會將員工的隱私部位納入監控視野,這樣可能侵犯員工的隱私權,還可能構成性騷擾,此時就需要明確監控位置的合理性標準,平衡企業管理權和員工隱私權。”李海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