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傢住上海的陳先生停放在小區的摩托車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損壞,視頻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註。
事發後經鑒定,摩托車損失高達16000多元,老人經鑒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其兒子。陳先生解到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都不之,這次其兒子在事發後一直避而不見,他決定用法律解決這個問題。
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檢察院已提起訴訟,該案將於12月2日開庭。11月25日,陳先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己為此事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成本早就遠超摩托車的損失,也承受不少精神壓力,很多人曾勸他不要這麼較真,不值得,我對這件事這麼堅持和執著,隻是想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法律給我一個公道。”
據紫牛新聞報道稱,陳先生的摩托車型號為KTM-rc390,落地價格約6萬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車,不用大力碰撞很難倒地。第二天,陳先生和物業一起調取小區監控,驚訝地發現竟是一位路過的老人所為。據陳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6月25日17點56分,一位左手挎著紅色袋子的老年人蹣跚踱步經過,註意到陳先生的摩托車後,緩慢上前使勁將摩托車推倒,隨後離開。
警方8月3日對老人進行精神鑒定,精神鑒定的結果是其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行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調查,定性為尋釁滋事。
事件發生後,摩托車4S店給出的定損金額為7000多元,包括剎車手柄、腳剎、排氣管等部件都有損壞,當時給出的是外觀上受損部件的價格,有兩個地方還需要進一步拆車才能鑒定。”陳先生說,浦東的司法鑒定局給出的鑒定是4000多元,他對此產生異議。
隨後,他又與物價部門和司法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再次前往4S店,對方確認所有的維修費用需要16000多元,最終司法鑒定評估的價格為9000多元,警方告訴我,這個價格是用來量刑的,並非民事賠償的金額。從7月1日我第一次定損,到9月二次鑒定,大約用兩個月時間。”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表示,對於該案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所以本案中應先從老人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不足的再由監護人承擔。假如老人以及監護人拒絕賠付,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江蘇華才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妹表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說,嫌疑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均應承擔,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維護權益產生的誤工損失、交通費等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主張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