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哈”“易烊幹洗”“黃子誠”……這些與當紅明星相近的名字最近頻繁出現在熱搜上。在某短視頻平臺上,一個以模仿韓國偶像男團EXO組合“出道”的山寨明星組合ESO迅速走紅,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鹿哈、黃子誠、權酷龍、王俊卡、王二博、林俊絕等人,他們從組合名稱、成員名稱、造型妝容等都模仿鹿晗、黃子韜、林俊傑等當紅藝人。
ESO組合在吸引公眾眼球的同時也引發大量爭議。有網友認為他們搞笑好玩,也有很多人表示這是碰瓷、嘩眾取寵,僅憑“模仿”“長得像”就可以短時間內引流變現,實為不公平。還有人認為,這侵犯被模仿明星的個人權益。
事實上,因外形、嗓音等條件相似而對明星進行模仿的行為並不鮮見,甚至不乏專門的模仿類綜藝。那麼,對明星藝人的模仿是否有限度?是否可能構成侵權?一波火熱背後引發的模仿亂象該如何整治?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展開調查采訪。
模仿藝人迅速走紅 積累人氣引流變現
“我決定無限期退出ESO(EMO),也希望大傢沒有我在的時候,你們也越來越好。”近日,原名鹿哈的某短視頻平臺博主繼改回本名“凌達樂”後,再次發佈視頻與ESO“割席”。
今年7月,從外形到昵稱都模仿明星鹿晗的鹿哈,宣佈與模仿黃子韜的黃子誠、模仿王一博的王二博等人以ESO組合名義強勢回歸,推出專輯和單曲,並進行多場線下活動。在這種山寨模仿知名藝人的方式下,鹿哈等人的短視頻平臺賬號短時間內吸粉引流無數。不僅如此,他們還開始以ESO組合形式參加綜藝、直播互動、接廣告推廣等形式流量變現。短短1個多月時間內,鹿哈的短視頻平臺賬號粉絲量從最初的幾萬增長至如今的60餘萬。
在此期間,鹿哈及ESO組合其他成員多次登上熱搜,並不斷引發爭議。8月15日,ESO組合成員集體改名,鹿哈重新改回本名並表示,蹭明星名字叫鹿哈,是因為自己不想一輩子過這種打工的生活,恰好趕上短視頻風潮,引起關註。ESO又在8月21日發視頻表示,因為發生這件事後很emo(網絡用語,形容因一些原因導致心情抑鬱),所以組合改名為EMO。
然而,即使改名,他們之前發佈的山寨明星視頻並未刪除,且仍是置頂,點贊量與評論量眾多。成員黃子誠改名張子誠後,沒過多久又改回黃子誠。而不少ESO成員改名後,還是會在括號內寫明原“山寨藝名”,如模仿林俊傑的林俊絕改名為“曾的絕”(俊絕),模仿王一博的王二博改名為“趙大博”(二博)。
鹿哈曾說過,從沒覺得自己是網紅,“山寨對我們也是很好的稱呼”,不覺得模仿丟人。如今,從合體出道、接商演攬活,引起爭議後紛紛改名,到組合改名EMO重新出道,再到退團“單飛”,鹿哈等人和ESO組合以各種形式反復吸引著觀眾的眼球,正如鹿哈宣佈退出ESO的視頻下熱門評論所說,真是“一個月演完一個明星的演藝生涯”。
“最開始看到鹿哈的時候,隻覺得就是一個簡單的視頻模仿者,直到之後模仿行為愈演愈烈,他們把不勞而獲就想紅的心思全寫在臉上。而且隨著他們知名度的提高,鹿哈、ESO等詞條已經開始跟鹿晗關聯起來,他們接商演、在直播間‘秀才藝’的種種舉動也都開始和鹿晗等明星掛鉤。”明星鹿晗的一位粉絲告訴記者,鹿哈等人不斷拿戀愛事件、退團事件等拍段子,這些事件本身就是對鹿晗本人的反復抹黑,而粉絲的多次投訴舉報都無濟於事。
在這位粉絲看來,無論是成員改名,還是組合更名,抑或最新的鹿哈退團被其他組合成員怒斥,都是這些山寨者吸引粉絲的手段。
看到流量紅利的不僅是ESO,短期內一批以模仿明星出鏡的“偶像組合”先後湧現,比如范蒸蒸、潘瑋坡、阿嶽的EMO男團,華晨灰、蔡澤坤、王源源等人組成的TS天團。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告訴記者,ESO的“出道”有其客觀存在的土壤,這個山寨組合滿足部分人獵奇、審醜、消解明星神秘感和找樂子的心理。而且在自媒體時代利用短視頻可以達到迅速傳播累積人氣的效果,能快速進行流量變現,加之山寨明星可利用被模仿明星本身的話題進行所謂“二次創作”或者惡搞,無需原創即可維持話題度,的確是“來錢又快又簡單”的“好生意”。也因為如此,EMO、TS等山寨明星組合紛紛跟風炒作,試圖通過這種“另類”的方式走紅吸金。
中國傳媒大學產業管理學院教授、北京文化娛樂法學會副會長李丹林說,ESO組合的名字和EXO組合這個已經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字過於相似,組合內成員的名字也直接化用對方組合內原成員的名字,從而在很短的時間內引起高度關註,這是一種典型的通過搭便車的方式獲得影響力和商業利益的行為。
娛樂行為把握分寸 過度模仿涉嫌侵權
除ESO、TSBOYS等山寨偶像組合外,還有大量明星藝人的模仿者寄生於互聯網浪潮中。例如,某短視頻平臺上昵稱為“JV馬總”的賬號,因外形酷似馬雲,拍攝多部“霸總的日常”主題視頻,目前已有粉絲1400餘萬名,視頻點贊數最高達近300萬。
昵稱“雍傑倫”則是歌手周傑倫的模仿者,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粉絲量已有178.5萬名,在其發佈的視頻中,他不僅以周傑倫模仿者的身份出席商演、與其他明星模仿者合拍視頻,還參演電影。有粉絲在評論中戲稱“比真的傑倫都忙”。
此外,還有一批“小范冰冰”“小趙麗穎”“小林心如”,因外形與明星相似,在短時間內迅速吸粉、直播賺打賞,又在爭議之下改名後迅速失去熱度。
將模仿明星作為娛樂方式由來已久。從公開信息來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有綜藝節目邀請各種民間高手模仿演唱明星歌曲。近年來還有衛視推出專門的明星模仿秀節目。
受訪專傢指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模仿明星,但模仿明星這一行為存在不少法律風險。
馬麗紅說,這種行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權。如果素人本身和明星本人長得並不像,但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假冒明星,意圖使他人產生混淆或者聯想,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如果素人本身和明星本人長得非常相似,在模仿表演中不主動冒充明星但也不表明自己的模仿者身份,這種行為如果造成公眾混淆,仍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即使僅模仿明星的聲音,也可能涉嫌侵權。
“如果素人在開直播、上節目、接商演等活動中,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演出明星作品,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著作權。”馬麗紅說,有些素人在模仿明星時,為博眼球、獲取關註大打“擦邊球”或做一些獵奇表演貶損明星形象,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名譽權。
她提出,此外還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山寨明星的行為可能構成“商業標志混淆”,從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明星本人,也就是原表演者認為素人模仿自己開直播、上節目等行為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可以主張賠償損失。
據馬麗紅介紹,此前一些電視模仿秀節目推出一大批明星模仿者。這些山寨明星往往會通過商演和接廣告獲取利益,而其獲取利益的資本就是明星本人的影響力。如果隻是單純地長得像和模仿性表演,並不會構成欺詐侵權,但商傢和山寨明星在演出時如果刻意隱瞞或用模棱兩可的字眼誤導消費者,則可能構成侵權,如直接用明星姓名、照片進行營利性宣傳。
“模仿明星還是要有一定邊界的,比如要披露自己模仿者的真實身份,不得侵犯明星的姓名權、著作權和名譽權,不得利用明星的隱私或其他專屬明星自身的元素做噱頭營利,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法行為。”馬麗紅說。
防范模仿亂象泛濫 平臺方需承擔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因模仿明星“越界”引發糾紛的事例並不鮮見。2015年,因“草根歌手”丁勇使用其姓名及照片在微博進行營利性宣傳,歌手汪峰就以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將丁勇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45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最終法院以丁勇構成對汪峰肖像權、姓名權的侵犯判賠付原告10萬元。
模仿明星甚至一度成為一些人的“生意經”。據報道,幾位演藝行業從業者曾於2006年創辦“中國山寨明星藝術團”,專門承接商業演出、演唱會、品牌代言和電視欄目等活動。該團隊最好時候旗下擁有600餘名山寨明星演員。其團長曾在采訪中表示,一線明星僅是出席商業演出活動便需花費幾百萬元,但是山寨明星的演出費最高不過5萬元,如果山寨三、四線明星,僅需幾千元。“山寨明星也是一種商品,隻不過是一種特殊的文化商品,是根據市場的需要而精心打造出來為某種利益服務而推向市場的一種特殊的文化商品。”
李丹林認為,模仿畢竟不是原創,如果這些模仿者不能夠超越明星,形成自己的獨特風格,那長此以往粉絲受眾等自然會失去興趣。沒有市場,這些模仿者想搭明星的便車牟利,便沒有這樣的市場機會。
“市場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矯正和淘汰機制,但是必須認識到,這個行為確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侵權損害行為,對於這種行為,必須加強輿論引導,讓公眾清楚這種行為的性質,形成輿論上的批評而非追捧,相關平臺必須對此加強管理。”李丹林說。
在馬麗紅看來,正如對山寨產品應進行整治一樣,山寨明星雖然有其生存的土壤,但卻不具備鼓勵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一些山寨明星具有不勞而獲的寄生特征,離開明星本人的影響力和明星效應,根本不具備真正的表演能力。另一方面,這種惡搞式模仿對明星本人也是極不尊重的,甚至很容易侵犯明星的合法權益。這種模仿亂象如果泛濫,還會擾亂文化與經濟生態,助長“無需努力,即可名利雙收”的歪風邪氣。
她認為,對這種風氣要進行必要的限制和整治,被侵害合法權益的明星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面形象。同時,網絡平臺也應進行謹慎甄別,避免因為上傳侵權內容或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記者 孫天驕 全媒體記者 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