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裡女員工案”暫告一段落。6月22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通告,依法對被告人張國強制猥褻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國的妻子和律師透露,不服判決,已當庭提起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中的另一位男子,女員工周某的上司王某文,卻沒有被判刑。
2021年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通告,王某文和張某都涉嫌強制猥褻罪,其中王某文曾四次進入周某的酒店房間,並在第二次對周某實施強制猥褻行為,還購買瞭避孕套。
之後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再次通告,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同樣涉嫌強制猥褻,為什麼判罰截然不同?
據紅星新聞報道,北京市京師(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可指出:“王某文不被批捕的決定,是檢方結合走訪得出大量證據,頂著輿論壓力作出的。”
綜合檢方整體的表述來看,王某文確實實施瞭猥褻女員工的行為,但他的強制猥褻行為違法程度尚且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而張某強制猥褻行為則已達到犯罪嚴重程度,所以王某文隻是治安拘留15日,張某被判刑。
另外,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藍天彬認為,張某按照強制猥褻罪量刑一年六個月,並不算很重。特別是張某有兩次猥褻行為,而且其中一次在餐廳前臺附近,疑似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
名詞解釋:猥褻罪——
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違背他人意願,強制猥褻他人從而構成的犯罪。
常見的猥褻行為包括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奸等等,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於同性之間,一般情況下不包括性交行為,但由於我國刑法中關於強奸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對男性猥褻是可以包括奸淫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情節一般的,為拘役六個月;
(二)、采用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四)、對同一婦女強制猥褻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個月;
(五)、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