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認為,人工智能系統不能被命名為發明人,但人類可以在創造專利發明的過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如果使用就必須披露。在一系列收集公眾反饋的"傾聽"之旅之後,該機構發佈最新指南。
該指南指出,雖然人工智能系統和其他"非自然人"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但"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系統並不排除自然人作為發明人的資格"。申請專利的人必須披露他們是否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就像美國專利商標局要求所有申請人列出做出決定所需的所有重要信息一樣。
不過,要想註冊專利,使用人工智能的人必須對發明的構思做出重大貢獻。報告說,一個人僅僅要求人工智能系統創造某樣東西並監督它,並不能使他們成為發明人。該辦公室說,一個人如果隻是向人工智能系統提出問題,或"承認並贊賞"其產出是一項好的發明,就不能申請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說:"然而,一個人如何針對特定問題構建提示,以從人工智能系統中引出特定的解決方案,可以顯示出他的重大貢獻。"該局還表示,"保持對人工智能系統的'智力支配'本身並不能使一個人成為發明傢"--因此,僅僅監督或擁有一個能創造東西的人工智能並不意味著你可以為它們申請專利。
2020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研究人員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的申請,裁定隻有"自然人"才能申請專利。Thaler 在專利申請中將他創造的人工智能系統 DABUS 列為發明人。美國一傢法院維持專利局的決定。在 Thaler 提出另一項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圖像的申請後,另一傢聯邦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統不能獲得版權。
美國專利商標局和美國版權局開展一系列公眾咨詢,以制定處理專利和版權申請中人工智能的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