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房屋及房屋內財物歸原告(水果攤主劉某)所有。此案源於一名上海老人在生前將自己的房產和遺產贈與水果攤主,引發傢族糾紛。根據法院判決,老人的房屋、房屋內財物以及其名下 3 個賬戶的資金餘額、孳息歸原告劉某所有。
據悉,老人的妹妹等傢屬對遺產分配提出異議,雙方對簿公堂。老人的妹妹辯稱,老人在 2017 年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署協議當屬無效。然而,法院審理認定,老人與水果攤主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在合法性和公證性方面均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證據證明老人在簽訂協議時行為能力受限。
此外,對於老人在 2019 年 3 月的民事行為能力,多傢司法鑒定機構均未能進行鑒定,導致無法確定老人在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的精神狀態。因此,法院判決老人的房屋及房屋內財物歸水果攤主所有。
高明月律師表示,此案充分體現不論是意定監護文件,還是意定傳承文件,最好都通過公證文書的方式來呈現,這是對當事人最負責的建議。這一判決也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和討論。
整個案件的背景是,一名老人在生前將自己的房產和遺產贈與水果攤主,引發傢族糾紛。經過一審判決,涉案房屋及房屋內財物歸原告所有,給予公正的裁決。這一案例也引發人們對遺贈扶養協議和公證文書的關註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