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月25日,歐盟理事會發佈公告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就跨境獲取電子證據的相關法規和指令草案達成協議。相關規定將使歐盟當局可直接向其他成員國相關數據提供方發送獲取電子證據的司法指令。
歐盟輪值主席國瑞典司法部長表示,新規則使法官和檢察官能在證據消失前快速獲取它們,無論這些證據存儲在何處。
相關司法指令可涵蓋各種類別的數據,包括用戶、交易和內容數據,但隻適用於滿足特定條件的罪行,包括在指令發起國可判處最高監禁刑罰為3年以上,或與網絡犯罪、兒童色情、偽造非現金支付方式或恐怖主義有關。
指令接受方需在10天內進行回應。在正式確定的緊急情況下,期限可縮短至8小時。如果相關數據提供方不遵守指令,則可面臨最高達其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2%的罰款。
指令接受成員國政府將會得到通知,並可在10天內或(緊急情況下)96小時內,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提出拒絕,規定情況包括相關信息涉密等。若在拒絕前相關信息已被傳送,指令發起方需刪除相關數據或嚴格限制數據接觸權限。(總臺記者 胡顏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