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消息,白女士和黃先生,一對曾經恩愛的夫妻,為規避購房限制,選擇“假離婚”。他們簡單地擬定離婚協議,將名下財產全部劃歸黃先生,然後辦理離婚手續。然而,當白女士買好新房,滿心期待與黃先生復婚時,卻發現黃先生已經有新歡,且拒絕復婚。
當雙方走向法庭,黃先生堅持按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而白女士則希望撤銷這份協議。但法院認為,白女士無法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因此協議合法有效。白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官指出,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的概念。一旦離婚證到手,婚姻關系即告結束。所謂的“假離婚”隱藏著諸多法律風險,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繼承權等都可能發生變故。因此,切勿為個人利益而輕率選擇“假離婚”,以免人財兩空。
這起案件警示我們,婚姻不是兒戲,法律更不容兒戲。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我們應該更加謹慎,切勿為短暫的利益而冒險,否則可能會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