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8月18日早間消息,據報道,當地時間周三,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推翻Google網站提供一篇有爭議的報紙文章鏈接涉嫌誹謗的裁決。由七名法官組成的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小組以5比2的投票結果推翻早些時候的一項裁決,即這傢Alphabet旗下子公司扮演“圖書館”的角色,在發佈這篇有爭議的文章中發揮作用。法院稱該網站沒有發揮積極作用。
這一新裁定給澳大利亞思考多年的一個問題帶來新的困惑:網絡誹謗的責任在哪裡?對於像Google和Meta旗下Facebook這樣的大型平臺是否應該負責任,該國長達數年的誹謗法審查仍未給出最終建議。
根據公佈的判決書,該案源於2004年的一篇文章,文中稱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跨越職業界限,成為罪犯的“密友”。判決書稱,2016年這名律師George DefterosGoogle搜索他的名字時發現這個故事的鏈接,並在150人瀏覽後將其刪除。
Defteros向一傢州法院提起訴訟,隨後法院發現Google是一傢出版商,並責令其賠償該律師4萬澳元(合28056美元)。Google對此判決提出上訴。
“文章不是上訴人的任何員工或代理人所寫,”兩名陪審團法官在周三的裁決中寫道。該案中上訴人是Google。
“文章是一名記者所寫,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由一傢獨立報紙發表,上訴人對這傢報紙也沒有任何控制或影響。”
他們認為,Google“不擁有或控制互聯網”。
對此,Google發言人沒有立即發表評論。
Defteros在一份聲明中說,這個過程“漫長、昂貴而且壓力極大”,但他覺得自己是正確的,因為法院認為盡管Google沒有責任,但這篇文章屬於誹謗。
去年,高等法院裁定一傢報紙出版商應為其在Facebook上發佈的一篇文章下方留下的誹謗性評論負責。
對此,法官們表示,去年Facebook案與周三案件的區別在於,媒體公司去年“邀請並鼓勵評論”,而Google“沒有提供一個可以交流的論壇或場所,也不鼓勵寫下評論作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