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vClass報道稱:作為Node.js和Deno的發起人,RyanDahl已向甲骨文公司致去一封公開信,懇請該公司將JavaScript商標釋放到公共領域。他寫道:“這個商標已成為籠罩在世界上最流行的編程語言上的一片烏雲,謹慎守法的工程師會竭力避免使用,並導致諸如ECMAScript之類讓人感到困惑的術語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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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Dahl 還附上指向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於 1995 年發佈 JavaScript 時的初始新聞稿的鏈接。
長期以來,無論商標權屬如何變化,該語言的名稱一直讓人們誤以為它是 Java 的變體。
然而 Netscape 曾表示 JavaScript 是對 Java 的補充和集成,設想是能夠與網頁上的 Java 小程序進行交互。
盡管實質性工作不算太高級,但作為兩款‘花括號’語言,JavaScript 與 Java 語言幾乎沒有共同之處
此外 JavaScript 發明人 Brendan Eich 上月表示 ——“JavaScript 這個名字完全是個幌子,它與 Java 的關系不大、且語法上都與同一個老祖(C 語言)相關”。
截圖(來自:TinyClouds.org)
Dev Class 指出,商標的原意是保護產品不被競爭對手抄襲或假冒。
當微軟想出一個用於 IE 瀏覽器的 JavaScript 實現時,曾把它叫做 JScript、後又制作一個 .NET 版本。
然後網景(Netscape)與包括微軟在內的其它公司合作,通過 Ecma 國際標準機構對該語言開展標準化改造。
即便 ECMAScript 聽起來有些難以理解、且像是一個不太受歡迎的商標,但名詞本身還是中性的。
遺憾的是,當甲骨文於 2010 年收購 Sun 時,它也一並獲得 JavaScript 的商標。
法理上,這意味著隻有該公司可以將一種語言稱作 JavaScript,但甲骨文卻一直將它晾在一旁。
Ryan Dahl 指出,甲骨文沒有任何使用該商標的產品 —— 盡管正如 Hacker News 評論所觀察到的那樣,該公司確有提供包含 JavaScript 實現的 GraalVM 。
另一方面,Oracle 並未在其商標指南中明確提及 JavaScript(但有談到 Java 和 MySQL)。
該指南指出:“正確使用甲骨文商標,可加強其作為我們產品和服務的品牌效用、並有助於防止其成為任何人都可用的通用名稱”。
最後,Dev Class 已向 Oracle 發去置評請求,但截止發稿時,該公司尚未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