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民王先生因在駕駛過程中吸煙被交警處以200元罰款。王先生對處罰決定不服,認為其行為並未妨礙安全駕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後,最終維持交警的處罰決定。
法院認為,開車時吸煙會分散駕駛員的註意力,產生的煙霧可能影響視線,且煙頭或煙灰掉落可能導致駕駛員因本能反應而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與開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行為的危害性相當或更為嚴重。
因此,法院認定開車吸煙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交警對王先生的處罰合法且適當。王先生的上訴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需接受罰款處罰。此案例提醒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是每位駕駛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