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來,人工智能有可能產生自己的思維和意識,屆時對人類社會和法律制度的沖擊也將是前所未有的。實踐已經證明人工智能在許多領域具有潛在的創造性,諸如應用於基因編程、人工神經網絡、法律機器人等領域。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算法的不斷改進以及應用范圍的不斷擴大,AI 已經可以做出超越人類的發明創造,比如疫苗開發、藥物設計、材料發現、空間技術和船舶設計等等。而且在未來,許多新的發明創造都可能涉及人工智能。
如果人工智能獨立做出瞭一個發明,我們應該授予機器一個專利嗎?事實上,這種知識產權面臨的全新挑戰,已經成為當下專利制度面臨的最大威脅之一。
在《自然》雜志近期發表的一篇評論文章中,來自新南威爾士大學悉尼分校的兩位學者研究瞭授予人工智能實體專利的影響。
知識產權法專傢 Alexandra George 副教授和人工智能專傢 Toby Walsh 教授認為,現有的專利法不足以處理此類案件,並希望立法者修改有關知識產權和專利的法律——這些法律已經數百年來一直在相同的假設下運行。
AI 能成為專利發明人嗎?
2018 年,一位美國的 AI 研究者 Thaler 博士分別向美國專利局(USPTO)和歐洲專利局(EPO)提交瞭兩份專利申請,並堅持聲稱這兩個產品是由他自己研發的人工智能 DABUS 獨立設計發明的。
結果美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分別拒絕瞭這兩項 AI 發明的專利申請。拒絕理由都是在現行法律實行之下,隻有人類這個主體才能申請並持有專利。
美國專利局給出的理由是,對於任何由人工智能獨立設計發明的產品,因為AI不是自然人,所以無權成為專利發明者。
但是至於AI的發明專利權最終歸誰,現在各個國傢的法律也還沒有明確規定。美國專利局提出瞭一個折中方案,那就是將這兩項產品專利歸在泰勒本人名下,但 Thaler 和他的 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AIP)律師團隊斷然拒絕瞭。
就 DABUS 而言,尚不清楚該系統是否真正對這些發明負責,因為 Thaler 博士為它提供瞭可以在其中工作的參數。
“ Thaler 博士大量參與瞭這些發明,首先是提出問題,然後指導尋找問題的解決方案,然後解釋結果,但毫無疑問,如果沒有這個系統,你就不會想出這些發明。”Walsh 教授說。
(來源:Illustration by Ana Kova)
這不是人工智能第一次在提出新發明方面發揮作用。在藥物開發領域,2019 年 AI 創造瞭一種新的抗生素——Halicin。
“Halicin 最初是用來治療糖尿病的,但它作為抗生素的有效性確實是由 AI 發現的。”Walsh 教授說。
George 表示,為計算機或機器授予發明專利的嘗試,對現有法律提出瞭挑戰,現有法律隻將人類或由人類組成的實體視為發明人和專利持有人。
“即使我們確實承認人工智能系統是真正的發明者,第一個大問題是所有權。如何確定所有者是誰?所有者需要是法人,AI 不被認可為法人。如果將所有權轉移給 AI 發明者,那麼新的問題來瞭,這個人是 AI 的軟件開發作者嗎?是為瞭自己目的購買瞭人工智能軟件並對其進行瞭訓練的人嗎?或者是那些被輸入人工智能的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信息所有人嗎?”
挑戰專利制度
人工智能產生的發明以一種新的方式挑戰專利制度,因為問題在於“誰”發明瞭發明,而不是“發明瞭什麼”。
專利註冊局面對此類發明的第一個,也是最緊迫的問題,就是發明人是否必須是人類。如果可以接受專利發明人不是人類,那麼人工智能可能很快就會產生海量的專利,以至於AI的發明專利很快就爆掉為人類設計的專利系統。
另一個挑戰更為根本。當一項發明被“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是“非顯而易見的”時,才能夠被認定為是“創造性”的。而評判這些的人員需要具有相關技術領域普通專傢的平均技能水平和一般知識。
但是,如果人工智能變得比某個領域的所有人都更有知識和技能,那麼人類專利審查員如何評估人工智能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
一個用於在發明之前審查有關技術領域的所有發佈信息的人工智能系統,將擁有比任何人類都多得多的知識體系。根據所有知識進行評估,幾乎所有事情都會顯得顯而易見。
如果將來每個人都可以使用此類人工智能工具,那麼專利性的“創造性”標準將幾乎無法實現,因為幾乎沒有任何非顯而易見的東西可以夠的上去申請專利瞭,這也將導致專利制度進行徹底的重新思考。
(來源:Pixabay)
無論爭議如何,Nature 評論文章的兩位作者都認為,世界各地的管理機構需要對決定人工智能系統是否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結構進行現代化改造。
他們建議引入一種新的“特殊”形式的知識產權法——稱之為“AI-IP”——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產生的發明創造。他們認為,這比試圖在現有專利法中改造和硬塞人工智能發明更有效。
展望未來,在研究瞭圍繞人工智能和專利法的法律問題之後,作者目前正在努力回答人工智能在未來將如何發明的技術問題。
Thaler 博士也已就 DABUS 向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尋求“特別許可上訴”。高等法院是否會同意審理此案還有待觀察。與此同時,此案繼續在世界各地的其他多個司法管轄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