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2月5日,芬蘭通信設備大廠諾基亞宣佈已與中國智能手機廠商vivo簽署一份多年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根據協議,vivo將向諾基亞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並追加支付爭議期間的款項。該協議解決雙方在所有司法管轄區之間所有懸而未決的專利訴訟。具體的協議條款將按照雙方商定保持保密。
諾基亞技術公司總裁珍妮·盧坎德 (Jenni Lukander) 表示:“這是我們在過去 13 個月內簽署的第6份主要智能手機專利許可協議,現在我們幾乎已經完成智能手機許可更新周期。這些許可協議共同證明諾基亞在開發整個智能手機行業所依賴的關鍵技術方面做出的重大貢獻,並且它們將為我們的許可業務在未來幾年提供長期穩定性。”
Lukander 補充道:“我們很高興與 vivo 達成協議,這體現對彼此知識產權的相互尊重。vivo 是全球智能手機行業的領先企業之一。我們期待通過我們的合作為世界各地的用戶帶來更多創新。”
vivo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徐賢文表示:“我們很高興與諾基亞達成全球交叉許可協議。該協議的簽署,體現雙方對彼此在蜂窩技術領域專利價值的認可和尊重,對於營造行業內積極的發展環境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們致力於投資智能設備和智能服務的研發,為全球用戶提供卓越的高科技產品和服務。”
值得註意的是,今年1月4日,榮耀宣佈與諾基亞簽署一項新的專利交叉許可協議,協議涵蓋雙方在5G和其他蜂窩技術方面的基礎發明。
不久前,榮耀CEO趙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2024年我們把歐洲作為第二本土市場,它的核心就是要能夠在歐洲像中國一樣,整個走品牌化和高端發展的道路。”
隨後在2024年1月24日,OPPO宣佈與諾基亞簽署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議,協議涵蓋雙方在5G和其他蜂窩通信技術方面的標準必要專利。
雙方在協議簽署後將結束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所有未決訴訟。該協議具體條款也按雙方約定進行保密。
而諾基亞之所以在今年年初就迅速與榮耀、OPPO和vivo順利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協議,主要與去年12月中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OPPO訴諾基亞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直接相關。
根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諾基亞2G、3G、4G及5G標準必要專利組合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許可費率,並裁定手機行業5G標準全球累積費率為4.341%-5.273%。該判決是中國司法機關作出的全球首個5G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判決。
5G多模手機單臺許可費:
第一區:1.151美元/臺;第二區(中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區(除第一、二區以外的其他國傢和地區):0.707美元/臺;
4G多模手機單臺許可費:
第一區:0.777美元/臺;第二區(中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區(除第一、二區以外的其他國傢和地區):0.477美元/臺。
在此次判決中也就5G多模手機中2G、3G、4G及5G各代際標準的價值占比作出認定,5G-2G對應價值比例為50:40:5:5。
對比2018年,諾基亞對外公佈每部設備收費3歐元的5G專利收費標準,最新的判決將使得相關企業需要向諾基亞支付的專利授權費可以降低不少。
本次裁決裁定手機行業5G標準全球累積費率為4.341%-5.273%,也就是說一款200美元的5G手機,整機累計收取的5G專利費上限大約為10.55美元(包括諾基亞、愛立信、華為等其它SEP授權方收取的SEP授權費用總和),遠低於僅按照諾基亞、愛立信、華為三傢收費標準所需要繳納的專利授權費用總和。
可以說,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次判決為後續手機行業相關SEP專利授權費率糾紛提供參照標準。在保障SPE專利授權方利益的同時,也有力的保護包括中國智能手機廠商在內內的全球智能手機制造商的權益。
隨著相繼完成與榮耀、OPPO、vivo等全球主要智能手機廠商的專利技術許可協議,諾基亞表示,這與其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發佈的第四季度財務報告中為諾基亞技術披露的假設一致。
根據該第四季財報顯示,2023年全年,諾基亞營業利潤為16.88億歐元,同比下降27%。其中,負責專利授權的技術業務集團的營業利潤高達7.34億歐元,占總營業利潤的43.4%。
諾基亞將在2024年第一季度開始確認與榮耀、OPPO、vivo等廠商達成新的專利授權協議的凈銷售額,其中還包括達成新的協議之前的未付款期間的追補付款。
諾基亞表示,其技術業務集團有信心將今年上半年的凈銷售額恢復到 14 至 15 億歐元。顯然,榮耀、OPPO、vivo將是貢獻這部分營收的主力。
諾基亞稱,其行業領先的專利組合建立在自 2000 年以來約 1,500 億歐元的研發投資之上,由約 20,000 個專利族組成,其中包括超過 6,000 個被宣佈為 5G 必需的專利族。
諾基亞將其發明貢獻給開放標準,以換取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視 (FRAND) 條款授予這些發明許可的權利。其他公司可以許可和使用這些技術,而無需對標準進行大量投資,從而推動創新以及為消費者開發新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