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來 懲處力度有多大?專傢詳解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形勢嚴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據很大比重,受到社會廣泛關註。9月2日上午,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審議通過,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臺,能夠針對性地解決哪些“難點”和“痛點”問題?《新聞1+1》連線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維,共同關註:反電信網絡詐騙,專門法律來!


如何看待這部“小切口”的專門立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維:“小切口”主要還是指的這部法律所適用的對象和行為。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嚴峻形勢來看,已經到相關制度必須發力的地步。另外,主要是考慮到過去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方面,雖然也有相關法律,但總體上比較分散,而且分門別類,針對性不強,法律的層級也不是特別高,有的是法律,有的是行政法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次專門的立法,尤其是涉及金融、通信、互聯網領域,也包括覆蓋到個人信息保護等等這些領域,從綜合性、全面性的角度來講,迫切需要有這麼一個“小切口”的立法,快速精準的立法,對這類犯罪進行嚴厲打擊懲處,能夠解決當前特別迫切的需求,我想這是這部法律特別重要的意義。

這部法律對打擊電信網絡詐騙能起到多大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維: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對相應的機關,在後續電信網絡詐騙治理過程中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予以規定,並要求進一步去履行。無論是從短期還是長期效果來看,這樣一部法律的出臺對於實質性地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會有很大作用。需要提醒的是,普通公民的反詐騙意識也得提高,否則光有制度,不具備自身防范意識,法律制度也起不到太完美的作用。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亮點是什麼?重點在哪裡?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維: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從“小切口”出發,對過去的一些規定,從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全鏈條治理上做一個比較好的法律設計。實際上從一審到二審,再到最後通過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法條內容是在不斷增加的,最初是39條,二審稿是46條,最終版是50條,不斷在做更為全面的設計,也因此為打擊犯罪和綜合長遠的治理提供有力支撐。另外,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電信、金融、互聯網領域,以及相應的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還有企業的監管責任以及風險防范責任做很好的規定,相信這些機構能夠承擔起法律責任,對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進行改善,把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工作做得更好一點。

如何看待對“反詐看門人”的責任強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維:對一種犯罪行為的預防或者說綜合治理,不能完全單純靠對犯罪人員的打擊,尤其是單純地提高量刑,可能還需要建立起一個綜合的社會機制。在這個過程當中,如何提升犯罪的難度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因此電信網絡詐騙所涉及的電信、互聯網、銀行等機構和單位,就需要特別重視自己身上所承擔的義務,發揮好監督管理的責任,也就是“反詐看門人”的作用。業務方面,在銀行賬戶、信用卡的管理,在設計程序的開發,在網絡的黑灰產業鏈遏制等方面,包括對於一些新型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從技術上我相信他們能夠構築起一道預防網絡電信詐騙的保護盾,這就會使公民的利益能夠受到一個比較好的保護。

如何看待這部法律的懲處力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維:

①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在法律責任中,並沒有涉及刑事責任,主要還是行政責任和其他責任。但該法對犯罪行為做相應規定,包括對其他主體,比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的違法行為都做詳細規定。而且除行政責任以外,還要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②因為現在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很多都跟境外有關,所以在該法第三十六條裡,對出境做很多限制,比如“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尤其是第三十一條裡,特別規定“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這可能會使這些人員在使用電信以及使用其他服務上,有一些暫停、限制措施,這些都體現這部法律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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