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陳峰從外地趕赴上海,在方艙醫院工作時期被確診為陽性,後經治愈出院。作為一名新冠陽性康復者,陳峰發現自己無論在微信兼職群裡,還是去招聘會現場找工作,不少企業都會要求查驗近兩個月的核酸檢測記錄,並拒絕招錄。近日,陳峰和與他情況類似的幾名新冠陽性康復者出院後求職受阻的經歷,引發輿論高度關註。(7月4日《新聞晨報》)
今年是新冠疫情暴發後的第三年,盡管公眾對新冠疫情的認識越來越理性,對新冠陽性康復者也越來越包容,但實際卻依舊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在上海已經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的情況下,陳峰及其他有類似情況的人卻求職受阻。陳峰們的遭遇應引起社會關註,他們維權應當得到有力的救濟。
從醫學角度來說,陳峰們早已治愈出院,作為康復者不具有傳染性。但媒體調查部分勞務中介發現,多傢知名大企業都拒絕招錄新冠陽性康復者,而一些中小企業在這方面猶有過之。
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新冠陽性康復者的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要糾正對新冠陽性康復者的“歧視傷害”,應依據相關法律采取遏制、幹預措施。
首先,要向用工單位包括一些知名大企業普及醫學和法律知識,消除其“傳染病恐懼癥”。由於知名大企業用工量大、社會影響大,一舉一動對其他企業有示范效應,應該成為重點普及對象,使這些大企業真正解傳染病常識和法律規定,從而規范招工管理,讓新冠陽性康復者正當就業權得到保障。
其次,如果遭遇用人單位的歧視性對待,新冠陽性康復者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指導和依據。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新冠陽性康復者沒有工作和收入,可能就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經濟能力通過司法維權,對此,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考慮通過約談等方式,督促違規企業依法整改。
另外,不妨考慮在健康寶中遮擋或消除核酸檢測陽性記錄。如果後臺保留新冠陽性康復者的核酸檢測陽性記錄,但對外頁面不顯示相關信息,那麼即便企業要求查驗應聘者近兩個月的核酸檢測記錄,也能有效避免應聘者被歧視。這是一種人性化操作,有利於新冠陽性康復者就業免遭歧視,盡快回歸正常生活。
新冠陽性康復者除遭遇就業歧視外,還可能在生活中遭遇其他方面的歧視。中科院院士、北京大學第六醫院院長陸林曾舉例,一名愛好跳廣場舞的阿姨,在新冠肺炎康復後希望繼續加入跳舞隊伍,卻遭到拒絕;一名曾在醫院工作的感染者康復後,看到別人在自己面前洗手、傢人朋友不再和他一起吃飯,心情十分沮喪……
職場歧視對新冠陽性康復者造成“二次傷害”,對此應予足夠重視和警惕。依法遏制這種職場歧視,是統籌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題中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