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被投資人炮轟‘不地道’”,“老羅緊急回應”,國內創投圈度過一個“熱鬧”的開年。經過1月7日的多輪隔空對話,圍繞羅永浩與鄭剛的“回購門”事件還在發酵。他們一個是錘子科技創始人、現實版“真還傳”的主角,另一個是紫輝創投合夥人,即錘子科技披露的A輪、B輪融資的投資方。
按照鄭剛的說法,引發他不滿的導火索是,2022年11月,羅永浩參與創業的新公司細紅線科技(Thin Red Line,以下簡稱細紅線)宣佈完成天使輪融資後,紫輝創投被告知,已預留投前5%、投後3.72%的股權,用於補償錘子科技的眾多老股東。其中,紫輝創投預計將通過3傢公司累計獲得約0.69%的股權,條件是同意放棄對錘子科技及其創始人的全部回購權利,如在11月底之前還未簽署,視為主動放棄該權益。
2023年1月7日凌晨,鄭剛因不滿該補償方案,發文指責羅永浩,稱已經聯合幾十位投資人通過法律手段發起回購。理由是,“羅永浩觸發投資條款中用於道德風險防范的五六條”。
當天中午,羅永浩通過社交平臺(ID“羅永浩的辟謠號”)進行回應。
目前,這起“回購門”中,爭議的焦點在於“5年回購條款”。
按照鄭剛對多傢媒體的說法,錘子科技5年內未上市,投資人擁有贖回權,公司及創始人(羅永浩)承擔連帶贖回義務。而一位接近羅永浩的知情人士告訴深燃,“(5年回購條款)是鄭剛瞎編的,如果是真的,直接去法院起訴。”但說歸說,目前雙方均未拿出書面證據。
若該回購條款存在,雙方的最大分歧在於,用細紅線價值一兩百萬美金的股權,能否要求紫輝創投放棄錘子科技1.75億元的回購權。按照鄭剛的說法,在羅永浩創業失敗的錘子科技項目中,投資人共有15億元投資未收回,紫輝創投有1.75億元,羅永浩此前公開表示的“6億負債已逐漸還清”,是還供應商的錢。
結合多位創投圈人士的說法,回購條款在投資協議中非常常見,雖然發生在羅永浩身上的“回購門”有它的特殊性,但考慮到當前對鄭剛、羅永浩、細紅線投資方造成的“三敗俱傷”的局面,“回購門”對創業者和投資人而言,可以說是2023年開年“第一課”。
“鄭剛如果說服不其他股東一致行動、發起回購,就會很被動,甚至可能是雞飛蛋打的結果。經此一鬧,羅永浩的聲譽受到影響,細紅線的投資人也很惱火。”一傢人民幣基金的投資人說道。
回購爭議:
“5年協議”,雙方各執一詞
在討論兩方的核心分歧之前,我們先梳理下,鄭剛對羅永浩的核心控訴以及羅永浩的回應:
其一,“一直不開股東會,拒絕(跟股東)溝通”。
羅永浩的回應是,“每年都開股東會”,“但因為2018年年底開始,錘子科技的核心業務已經事實上癱瘓……開股東會的議程通常都很短”。
其二,認為羅永浩提出的補償方案、以及讓老股東因此放棄對錘子科技的回購權,不合理。
按照鄭剛的說法,羅永浩給出的方案是,給投資過錘子科技等一眾老股東,提供投前5%、投後3.72%的股份。按照細紅線約13億元人民幣的估值,這筆股份當前價值為4800萬元,其中紫輝創投累計獲得的0.69%股權,當前價值近900萬元。但前提是,要同意放棄對錘子科技及其創始人的全部回購權利,如果11月底之前未簽署視為主動放棄該權益。
對此,羅永浩在回應中提及:“很多老股東都高高興興簽字,並對我們表示感謝,因為他們知道投資不是借款,投資的企業失敗就是失敗。所以這種對上一個創業項目失敗後的補償,本質上是因為不尋常的情感和道義,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邏輯。”
但鄭剛認為自己被“要挾”,“想用價值一兩百萬美金的股權,來代替我1.75億元的回購權”。
基於以上兩點原因,鄭剛稱要聯合部分投資人通過法律手段對其發起回購。
他給出的依據是,“羅永浩觸發投資條款中用於道德風險防范的五六條”。
據光子星球報道,“錘子科技於2017年9月簽署的D輪融資協議裡寫明5年回購條款,即公司如果5年內沒有實現IPO,需要在投資完成滿5年贖回D輪投資人持有的股權,贖回價格需要按照年化5%收取股息。如公司無法支付贖回款項,創始人應承擔連帶贖回義務。協議中明確要求,5年期滿的一個月內將以上股份贖回價款及股息一次性全部支付給D輪投資方。到2022年9月,該協議裡約定的5年投資時間已滿,投資方也就擁有贖回權。”
通俗的說,錘子科技5年內未上市,投資人擁有贖回權,如果投資人發起回購,而公司沒有能力贖回,創始人承擔連帶贖回義務。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公開信息,錘子科技先後進行過7輪融資,未公開披露D輪投資方,紫輝創投的投資發生在A輪、B輪。前幾輪投資雙方是否簽回購條款及具體內容,並不清楚。對於前文提到的“5年回購條款”,鄭剛未曬出證據,羅永浩未正面回應,一位接近羅永浩的知情人士稱,“是鄭剛瞎編的”。
錘子科技融資情況 圖源 / 天眼查
從事投融資訴訟的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阮萬錦律師對深燃分析,如果“5年回購條款”屬實,並且,條款中沒有設定回購權的期限或未過期限,錘子科技5年內沒有實現IPO,就能夠觸發回購條款,鄭剛在法律上很可能有權贖回持有股權,公司無法支付款項時,創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有些投資協議會對回購權設定期限,例如,在條件滿足以後的半年內,沒有履行或沒有要求回購,之後就會喪失回購權。”他解釋稱。
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李聖補充道,“如果真走到訴訟且勝訴的那一步,那就看最終錘子科技和羅永浩的執行能力,如果不能執行到位,就會進入執行黑名單,對公司和創始人的誠信造成影響,投資方可以申請法院凍結羅永浩持有的新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權。”
總的來說,不論是回購條款、觸發回購的條件,以及鄭剛所說的道德風險條款,都需要看條款的具體約定。
回購條款,是風險約束還是定時炸彈?
對於羅永浩沒有正面回應的“回購權”,背後的條款簽署、權利邊界以及具體行使,成創業者和投資人輿論場討論的焦點。我們分別從這三個環節來看雙方的觀點。
有投資人對深燃稱,回購條款相當於設置一條有效的退出通道,是控制投資風險的一種方式,也為公司經營者賦予更多責任和壓力,屬於一個中性的契約協定。
可站在創業者的立場看,回購條款是將投資款變為債務的“定時炸彈”,風險投資要用債務擔保且成為“普遍現象”,是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任缺失的產物。
回購條款為何被“妖魔化”?
首先要科普下何謂回購權。根據漢坤律師事務所發佈的《漢坤2021年度VC/PE項目數據分析報告》的解釋,回購權,也稱贖回權,是投資人退出機制的一種。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如果公司經過一定年限仍未實現符合條件的上市或整體出售,或者觸發其他事先約定的條件,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和/或創始股東)按照一定回購價格購買其在公司的股權,實現退出。
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的投資人均對深燃表示,回購權在投資協議中很常見。從漢坤近五年統計的VC/PE項目數據也可以看出,對於中國境內企業進行的VC/PE項目,無論釆用境內架構還是境外架構,回購權都是常見的條款安排。
2021年度漢坤參與的VC/PE項目中,回購權條款采用的情況
但差別在於回購條款的責任邊界,也就是承擔回購義務的主體。
一傢美元VC基金的投資人薑昱的觀點是,回購條款原本屬於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君子協定”,但在近幾年的創業環境下,被演繹得妖魔化,問題出在責任邊界。例如,創始人承擔連帶贖回義務,這相當於個人兜底,“如果創業失敗,對創業者個人可能造成巨大甚至毀滅式的影響,對創業環境不利”,文淵智庫創始人王超說道。
連續創業者徐良告訴深燃,回購條款雖常見,但一般到公司就為止;由創業者承擔連帶回購義務的情況並不常見,“這在歐美系的創投圈極為少見,多出現在國內創投圈、政府類基金”。
漢坤的數據亦顯示,采用境外架構的VC/PE項目中,大多約定僅由公司承擔回購義務,而采用境內架構的VC/PE項目中,大多約定由創始股東和公司承擔連帶的回購義務,還有少數項目約定僅由創始股東承擔回購義務。另外值得註意的是,在境外架構的VC/PE項目中,約定僅由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項目也有所減少。
2021年度漢坤參與的VC/PE項目中,境內外架構下回購義務主體的情況
作為早期投資人,淘寶聯盟成都理事長黃博對此表示,因為投資人也需要對募資者負責,一般會要求,如果公司無法回購,就創始人本人回購,或者是要求前面的所有股東一起回購。
此次“回購門”之所以在創投圈引發爭議,核心點之一在於,若“5年回購條款”屬實,在回購義務連帶到創始人個人時,鄭剛表示要行使回購權。
是否行使回購權的主動權,在投資人手裡,不過,按照多位創投圈人士的說法,即使觸發可以回購的條件,通常情況下,真正行使回購權的情況也非常少見。
原因之一是,回購權難以實施。
當項目正常運轉、不斷融資估值上漲時,投資人沒必要回購。“極端的回購情況多發生於‘投資人與創業者談不攏’,黃博說。
隻有當公司情況非常不樂觀時,投資人才會主動要求回購。但此時的公司很可能沒有資金進行回購,即便創業者承擔連帶責任,大多數創業者也沒有履行能力,“這就導致回購基本沒意義,回購條款也隻是一份心理安慰”,王超表示。
另一方面,多位投資人提到,對於是否行使回購權,創投圈的“江湖規矩”是遵守道義。
“如果創業者的確盡力,沒有違反創投規則,沒有重大失誤,且與投資人溝通到位,即便項目失敗,通常不會啟動回購條款”,黃博告訴深燃。
經歷多輪融資的徐良透露,股東們通常都會對回購條款表達“口頭承諾”:“我們幾乎不會去觸發回購條款,但如果投資協議裡沒有回購條款,內部風控過不。”徐良說,業務部門為做投資就得接受LP的風控要求。
特殊情況往往發生在,被認為有回購能力的創業者身上。典型案例之一是,王思聰在熊貓互娛的投資中的回購約定。
而此次事件的特殊性在於,“現在的羅永浩不一定有回購能力,但對比之前,至少有回購的希望。”阮律師表示。
徐良則對此評價,“現在活過來的老羅,是塊‘肥肉’,用以前的協議來綁定利益,這在我看來屬於投資人破壞行業潛規則,當然,具體得看合同約定。”
新公司的股份、老公司的回購權,
能抵消嗎?
此次“回購門”事件中,另一個核心分歧在於,鄭剛認為,羅永浩用新創業公司價值一兩百萬美金的新協議,不能抹平之前對錘子科技1.75億元的回購權。
鄭剛提出的理由之一是,因為價值不對等,不能一筆勾銷。如同他所說,“你分AR公司的股權給我們,我們很開心,但你至少可以說多久時間內當股權價值蓋過回購資金,再免除回購條款對吧?我都不知道你能不能做成。”
在王超看來,“錘子科技的項目已經不太可能成功,對於大部分投資人來說,收益近乎於零。”要求新老項目的股權價值對等,是不現實的。
“這類糾紛即便是打官司,最後結果也多是雙方和解”,對於鄭剛的訴求,黃博猜測,不見得是對簿公堂,鄭剛最終還是希望羅永浩讓步更多權益。
不止一位投資人提到,這背後的另一個需要註意的問題在於,“通過給老股東新公司的股份,來消除回購權,是否合適?”
投資人和創業者兩方,對此存在比較明顯的分歧。
站在創業者的立場,徐良對深燃說,“如果是我,我也會(像老羅)這麼做”,畢竟老項目失敗,新項目做得不錯,如果有機會,也會給老項目的股東一定的好處作為彌補。
在徐良看來,對於羅永浩來說,創業者連帶回購義務是個雷,希望用新項目的股份“排雷”,並與投資人溝通協商,是合情合理的。
既是創業者也是投資人的黃博告訴深燃,創業者會覺得,“老項目創業失敗後,新項目再給老股東一定的股份(通常不溢價,少數是贈送),是一個非常講情面的舉動”。薑昱提到,隻有極少的情況是,投資人會在條款裡約定,如果這個項目失敗,再做新的項目,有權要求按照一定的價格,換新項目的股份。
不過,在投資人看來,“如果老項目已經得不到回報,給一些新項目股份,這屬於江湖規矩,也是道義”,黃博說。
更關鍵的在於,新項目的股份怎麼給。
從已知的信息判斷,薑昱認為,羅永浩給老項目的投資人補償,是一件事,讓老投資人放棄老項目的回購權,是另一件事。
“如果給老投資人一定的補償,投資人表示感謝,即使不給新項目的股份,也沒關系,但如果決定給補償,考慮到利益差距太大,就要一碼歸一碼,不建議兩件事連在一起做。”薑昱說,否則,給投資人的感覺相當於是,用新公司的股權作為交換和道德綁架,將老項目的回購權一筆勾銷。
一傢人民幣基金的投資經理周望也提示,創業者不要錯誤地理解這兩個動作連在一起的意義。不過,站在創投生態的視角出發,他對深燃表示,應該珍惜東山再起的創業者,如果大部分創業者直接躺平,投資人除給他告成老賴,也沒有什麼辦法。
“創業者成立新公司,並拿新融資、有新估值,這本是好事,現在願意拿出股權,也要經過新公司的股東同意,老公司股東不同意可以不簽字,後續再商議。”他說道。
結語
創業者與投資人的相愛相殺,並不是新話題。此次的“回購門”,對兩個群體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風口浪尖上的回購條款,就是一把雙刃劍。徐良告訴深燃,如果簽回購條款,對於創業者是制約,對投資人亦是考驗。
如果創業者中出現“害群之馬”,不遵守創投規則,例如,把融資款裝到自己兜裡,投資人可以行使回購權。
如果創業者是因為創新、拓展業務,把錢虧,並沒有重大失誤時,投資人卻發起回購權,那這位投資人以後大概率會被一線創業者拒之門外。
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是,投融資跟談戀愛一樣,不能“閃婚”。投資人和創業者兩方要經過長期的互相考察。黃博總結稱,譬如,雙方的價值觀是否一致;投資者主投方向、資金體量與回報預期;除給錢,投資機構對業務本身有無幫助。
融資結束後,雙方也應該保持充分溝通。據黃博觀察,十個創業者裡,有九個不擅長與投資人溝通,而且業務越差、問題越突出。圈內經常說的一句話是,“我不是不‘人道’,隻是不‘知道’”。他建議,創業者要固定地、主動地向投資人真實反饋公司的現狀。
在創業不易的時代,創業者和投資人更需要留意變化。
“在LP(基金出資人)、GP、創業者,逐級傳導的壓力下,破壞契約精神的事件,可能會增多。”徐良提醒創業者,要慎重簽署投資協議,理性考慮每個條款背後代表的風險和邊界。
尤其要慎重簽署連帶到個人的條款。過去,考慮投資人一般不行使回購權,這可能是一些創業者為拿到融資,不得已簽下的“城下之盟”。但情況正在發生變化,薑昱就感覺到,受經濟環境影響,近兩年行使回購權的情況正在增多。如果一定要簽連帶個人的回購條款,徐良的選擇會是,“增加補充條款,對投資人的套現額度上限做出要求”。
有投資人提到,另一個影響因素是,近幾年,在國內的一級市場中,“國字號”資本正在成為越來越強大的角色,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投資條款包括回購條款也變得更加嚴格。
對投資人而言,LP也在提出回購要求。鄭剛對媒體表示,“對錘子科技投資的1.75億元裡,大概有1億是我的,還有6000萬是別人的錢”,而他已經向自己基金的LP回購4000多萬元,“更多我也掏不出來”。
這場“回購門”最終不知將如何落幕,但對創業者和投資人都提個醒,還是那句老話:“創業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薑昱、徐良、周望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