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捐款1000萬元,學校也為他舉辦盛大的感謝儀式,但是捐款的錢遲遲不到位,最終被母校告上法庭,此事近日也引起網友關註熱議。
據悉,2019年4月,中國礦業大學迎來110周年校慶,公開宣佈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當時是學校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然而這筆捐贈並沒有到位,吳幽反而惹來母校的官司。
根據中國礦業大學官網2019年發佈的消息顯示,吳幽是幽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管理46億元基金。
公開資料顯示,2022年7月,雙方贈與合同糾紛在徐州首次開庭。2023年1月,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0萬餘元。2月21日,吳幽被納入失信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對此,網友評論,一個吹牛不負責,另一個來討要,都不講體面。但是,這也牽扯一個話題承諾的捐款沒有兌現,可不可以討要?
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民法典同時明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同時,《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如果校友公開承諾捐贈卻不兌現,是可以強制履行交付的,母校據此告上法庭,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如果捐贈人實在沒錢怎麼辦,對此,法律也有規定,諸如,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傢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因而,回歸到中國礦業大學起訴校友吳幽捐款不到位一事,校方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吳幽如果不願意再捐款,或許也有應對方法。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