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僅僅關註個人隱私保護,忽視數字時代下金融產品和服務便利化、規模化、跨地域所帶來的風險,央行數字貨幣將會被違法犯罪所利用,產生嚴重後果。”24日在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數字人民幣產業發展分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表示。
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各國中央銀行、國際組織在探索央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時均將防范風險作為重要前提,對於無法滿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等要求的設計將被一票否決。
國際清算銀行(BIS)總裁卡斯滕斯(Agustín CARSTENS)在《數字貨幣與貨幣體系的未來》中明確指出,完全匿名的概念不切實際,完全匿名的系統不會存在。
歐洲央行在《探索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報告中也指出:“數字化對支付生態系統構成重大挑戰,要求電子支付在一定程度的隱私和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之間取得平衡,包括在一定程度上為用戶的小額交易提供隱私保護,同時確保大額交易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要求。”
穆長春稱,這一描述呼應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在《關於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慮》一文中率先提出的“為取得平衡,必須實現可控匿名”理念。
穆長春表示,可以看出,完全匿名從來不在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的考慮范疇之內,隻有在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監管要求前提下的有限匿名才是國際共識。
此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FATF就所謂穩定幣向二十國集團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報告》中明確指出:“一旦建立央行數字貨幣,與央行數字貨幣交易的金融機構將承擔與法定貨幣或現金相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使用央行數字貨幣進行的客戶交易將遵守與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電子交易相同的客戶盡職調查義務。”
報告還提到,“與現金相比,央行數字貨幣可能帶來更大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匿名、便攜性和廣泛使用的結合,對於以洗錢和恐怖融資為目的的罪犯和恐怖分子極具吸引力”。
穆長春認為,這是因為利用現金進行違法交易的成本很高,大額的現金交易需要產生運輸、清點、交付等環節,同時存在盤點錯誤、損毀、丟失、假幣等風險。隨著現金交易金額的增加,其成本的增長是非線性的。
而在數字貨幣時代,無論交易金額大小,交易的成本基本相同。穆長春強調,現鈔不便於攜帶的特點反而對洗錢和恐怖融資等行為增加摩擦,所以,對現鈔匿名性的容忍度也相對較高。但央行數字貨幣便攜性更強,如果提供與現鈔同樣的匿名性,將極大地便利洗錢等不法交易行為。因此,央行數字貨幣不應具有與現鈔同等的匿名性。
在上述論壇上,穆長春還提及中國央行數字貨幣的下一步計劃:一是加強立法,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包括建立信息隔離機制,明確數字錢包查詢、凍結、扣劃的法律條件,建立相應的處罰機制,完善數字人民幣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法律法規;二是強化科技應用,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總之,數字人民幣作為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會充分尊重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並在此基礎上做好風險防范,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需要強調的是,在實物現鈔依然發行的前提下,公眾仍然可獲得實物現鈔所提供的完全匿名性,不會因數字人民幣的發行而被剝奪;同時,可控並不意味著控制和支配,而是為防控風險和打擊犯罪,這是維護公眾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客觀需要。數字人民幣的可控匿名將對為公眾提供體驗更好、更加安全的支付服務起到積極作用。”穆長春強調。